不锈钢期货标准仓单的生成
发布时间:2025-7-2 16:39阅读:235
编辑: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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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1、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入库申报自批准之日起有效,入库申报有效期为15天。
2、到库验收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种类、牌号、数量、质量、包装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货主应当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检验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3、仓单生成
交易所批准制作标准仓单后,指定交割仓库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制作仓单。仓单所有者对新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如果仓单所有者在收到标准仓单验收通知后三天内未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的,视为已验收确认,标准仓单自动生效。
(八)标准交割流程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不锈钢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不锈钢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到期合约交割应当在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指定交割仓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并另行发布)。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
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清退和发票事宜,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仓单流转程序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1、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2、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3、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4、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十)提货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出库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仓单所有人在出库申请中应当注明提货方式:
1、自行到库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2、委托第三方提货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货单位、提货密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委托的提货单位应当到库监发,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货主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3、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发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应当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指定交割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在指定交割地进行的实物交收,运输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货主提货时,应与厂库结清有关费用。
(十一)厂库仓单的生成
厂库标准仓单由厂库自身向交易所发起签发仓单申请,申请时,必须填写:
品种、客户、存货地、申报仓单数和仓单重量、商标、生产厂、国别、品级/规格,货主委托日期。
厂库在提交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申请之前或同时,应当须按有关规定向交易所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与核定库容相对应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支付保证方式,交易所在核定库容允许并且厂库提供了符合规定的担保情况下,在三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签发厂。
(十二)质量争议受理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不锈钢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不锈钢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不锈钢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的不锈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期货转现货
1、定义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相近、方向相同的仓单、提单等交换行为。
未到期不锈钢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收。
期转现适用于钢材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2、申请期限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3、期转现的实施方式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14:00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办理期转现申请。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结算价计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的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的约定,可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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