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存量房贷利率是怎么调整的?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5-6-28 22:00阅读:206
建设银行 存量房贷利率的调整机制主要包括两种方式:批量调整和客户申请调整。
批量调整
适用范围:
2024年10月25日(不含)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以及 公积金组合贷款 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具体条件包括:贷款利率采用 LPR 为定价基准进行加点(加点可为负值)的浮动利率方式,且约定利率水平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贷款。贷款利率采用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且执行利率水平高于最近一个月公布的LPR-30BP的贷款,须于2024年10月23日(含)前申请转换为采用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
调整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浮动利率贷款,无需借款人申请,银行将于2024年10月25日统一进行批量调整。具体调整规则如下:除北京、上海、深圳的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外,其他地区的存量房贷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幅度调整为-30BP,新的利率即日生效。北京、上海、深圳地区的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将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幅度调整为所在城市相应的二套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客户申请调整
适用范围:已发放的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借款人,可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包括调整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值和变更重定价周期。
调整方式:
加点值调整: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
重定价周期变更:重定价周期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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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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