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业务要点——风险控制业务要点
发布时间:2025-6-13 22:10阅读:69
一、风控制度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二、保证金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2)×期权合约虚值额;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1/2)×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其中:
看涨期权合约虚值额=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看跌期权合约虚值额=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针对期权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交易所可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三、涨跌停板制度
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停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一)涨停板价格 = 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停板的比例;
(二)跌停板价格 = Max(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跌停板的比例,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四、单边市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且最新价与涨(跌)停板价格一致的情况。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单边市处理。
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交易所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交易所认定出现异常情况的除外。
五、暂停交易的情形
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的期权合约暂停交易。
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全天暂停交易的,期权最后交易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六、保证金标准与涨跌停板幅度调整标的期货合约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随之相应变化。
七、持仓限额制度
期权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期权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月份期权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的,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期权合约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交易所关于客户期权合约持仓限额的规定。
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不合并限仓。期权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间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时间阶段的划分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
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限仓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市商业务,其持仓量额度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八、期权持仓统计方式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期权持仓的统计方式如下:
(一)同标的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同标的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
(二)同标的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同标的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
九、交易限额制度
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合约实行交易限额制度,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大户报告制度
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的条件、应提供材料等,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强行平仓制度
期权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期权交易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风险警示制度
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的情形、方式等,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
期货精准多空信号指标,速领!
2025-02-06 15:38
-
期货量化自动交易,无需盯盘
2025-02-06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