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风险警示规定
发布时间:2024-6-7 13:43阅读:961
主板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相关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相关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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