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后的两融业务规则
发布时间:2015-10-29 09:05阅读:882
两融业务近期证监会出台两融业务相关细则后,我们公司针对相应细则也落实了一些融资融券开户要求,现就相关业务变更做以下提示,请关注
1、两融开户条件变更
变更前:(1)T-1日账户总资产需满50万
(2)客户在我们公司交易时间满半年
变更后:(1)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大于或等于50万,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资金账户内现金,以及持有的股票、债券、场内基金、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等。
(2)客户证券交易时间足够半年(不要求在我们公司交易满半年,在其他证券公司交易满半年也可以,但需要提交其他券商的首次交易时间证明)
2、两融账户唯一性的变更
变更前:同一客户只能在一家券商开出两融账户,一人一户
变更后:同一客户可以在多间券商开出两融账户,一人多户
证监会一人多户放开了,但登记结算公司那边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引,所以还需等登记结算公司的落实
3、两融合约展期
变更前:合约最长可持有180天,不能展期
变更后:可以展期,需要客户提出申请,最迟应于合约到期日五个交易日前提交申请
要求如下:
(1)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80%,不允许展期;
(2)维持担保比例介于180%到250%,且信用账户内任一证券市值占该客户信用账户证券总市值的比例高于70%,不允许展期;
(3)其余客户可以申请展期,但需客户本人签署承诺函。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