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区之道11:促进深港互联互通LPF与深圳QFLP试点规则衔接
发布时间:2024-3-1 23:17阅读:73
前言
深圳与香港地理位置临近,受益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各项金融扶持政策,深港两地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以及金融服务等领域存在显著的合作互补效应。香港和深圳金融业界曾多次商议提出,希望拓宽深港两地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作管道。因此,借助《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十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十八条措施”)以及《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QFLP试点办法”)等规定的颁布,深圳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以下简称“香港LPF”)作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开展境内投资并借此强化前海与香港金融市场的联动十分顺理成章。
QFLP试点办法拓宽优化了包括香港LPF在内的境外合伙人投资境内资产的范围及运作模式。例如,允许试点基金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并允许采用基金中基金(以下简称“FOF”)形式运作等。
前海于2023年调整了QFLP准入要求。除了支持香港LPF参与前海QFLP试点之外,前海在原有香港证监会9号牌的基础上新增1号牌、4号牌以及银行和保险牌照的选项,降低自有资产和管理资产等要求。
在外汇管理方面,深圳2023年开始启动了外汇额度总量管理改革,即在总量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专案项目。香港LPF向QFLP的相对通畅的资金流动管道为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提供便利。
除了上述衔接措施之外,目前香港LPF与QFLP试点规则的衔接也面临不少问题及挑战,尤其是在业务规则的统一性和税务处理等方面。
两地税务征收仍待处理 |
为应对上述挑战,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拟出台全国统一的业务规则,加强对申请机构资质的准入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督,确保QFLP试点地区的统一性和高效性。同时,考虑到部分交易模式的正式落地仍具有挑战性,例如以QFLP方式投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等,建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与试点地区的相关机构事先沟通。
另外,税务处理是政策落地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目前,针对QFLP的境外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分配应当如何计征内地的预提所得税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境外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分配适用何种所得名目,境外合伙人在华投资活动是否构成内地常设机构等问题。这一点在香港LPF的场景中尤为突出,尽管《前海金融三十条》中明确了香港投资者的非居民税收地位,但包括香港LPF在内的境外合伙人在内地的税务处理仍然存在不确定性。针对这些问题,税务部门是否会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境外合伙人投资QFLP的税务处理规则,也是业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虽然面临着监管体系、市场结构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和挑战,但在深圳以及前海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深港两地金融市场正逐步克服这些障碍,寻找合作的新机遇。特别是在人民币国际化及金融科技发展等方面,深港两地通过共享市场资源和协同推进金融创新,不仅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作出贡献,也为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新动力。展望未来,深港两地将继续深化金融互联互通,探索更多合作领域和模式。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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