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的销售和定价机制
发布时间:2023-12-6 15:08阅读:389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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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玻璃的销售渠道
玻璃的销售渠道即通常所提及的分销渠道,泛指玻璃产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过程中所有的市场营销机构及其活动。合理、实用的营销渠道就是符合品牌自身定位与发展需要而建立的所有营销网络,这种营销渠道的建立以满足品牌的市场推广为前提,能充分体现品牌的合理性,并以实用为原则。
在我国,玻璃销售的渠道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粗放经营到精细管理的成长历程,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点。计划经济模式下,产品实行配给制度,玻璃产品由省建材公司、市建材公司等渠道进行分配流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在产品短缺的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玻璃产品往往可以经过长途贩运,玻璃经销渠道可以获得不菲的收益。随着全国各地玻璃生产企业的建立,玻璃运输的半径范围逐渐趋于合理,目前基本上合理的运输半径为300- 500公里以内。但部分区域也存在特殊性,例如湖北地区因为长江水运的低成本,在沿江区域市场具有很大的竞争力,可以通过水运销往华东和西南地区;河北沙河市场由于玻璃产能集中,因此大量货车围绕沙河玻璃形成稳定的物流体系,河北沙河汽运成本全国最低,销售半径相对其他地区而言更大。
2、玻璃的销售模式
玻璃销售的方式主要有直销和分销两种,每个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一般来讲,生产企业多采用直销和分销相结合的营销模式,只是两种方式所占的比例有所不同。
直销的特点是中间环节少,终端用户能够降低玻璃的使用成本。受资金压力的影响,目前玻璃生产企业基本上不赊欠货款,要求玻璃购买企业或者终端使用用户先款后货。因此,有资金实力的玻璃加工企业基本上是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从玻璃生产企业购买产品。
分销的特点是有利于专业化分工,使玻璃生产企业专心玻璃产品的生产,流通渠道的建设则交给经销商去完成。中间贸易商充分发挥自身资金实力强,营销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经销玻璃,赚取差价。经过多年发展,各地都活跃着一批玻璃中间贸易商,其中一些贸易商的经营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
目前玻璃生产企业基本上以分销的方式为主(约占80%),直销的方式为辅(约占20%)。主要原因是:(1)大部分玻璃生产企业的运营历史都比较短,没有大量的资本积累。资金压力比较大,都是采取低库存、低产成品资金占用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 )玻璃的直接用户( 包括建筑企业和玻璃深加工企业)资金也相对紧张,需要有流通环节给这些企业进行资金缓冲,即暂缓结账或者赊欠部分货款等等。
3、玻璃的定价模式
在玻璃企业日常的销售过程中,产品的定价模式主要以“随行就市"定价法为主。玻璃产品的销售半径日益缩小,企业的定价主要参照市场需求以及周边同行业的产品价格水平。在具体业务方面,各企业的产品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各企业的产品还是存在价差。通常情况有以下几种定价方式:
3.1价格补贴
通常情况下,玻璃企业会给代理商或者流通商一个价格折扣,通过价格折让的方式,让玻璃经营企业的利润维持在一定的水平。其优点是能够在稳定市场整个秩序的情况下,减少对整体市场的冲击。这样的市场操作比较隐蔽,相对于其他透明的价格促销策略来讲,比较好的保护了厂家的营销策略。其弊端就是价格操作容易被经销商和中间用户所利用,相对来讲经销商和中间用户更喜欢直接降价等促销措施。
3.2保值销售
玻璃企业的代理商,从企业拿货,无论多少价格、多少数量的玻璃产品,企业都将保证代理商一定的利润空间。此政策优点:放大了玻璃企业的订单量,解决了当时市场看空引起的企业的大幅减产和库存积压问题。但是,由于代理商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所以行情略有恢复时定单会出现膨胀性增加,企业无法在源头上控制产量,供需矛盾失衡严重;另一个方面,保值销售政策在行情下跌的情况下,虽然玻璃企业频繁出台限价措施,但贸易商不可能全部都能自我约束,在利益的驱动下,玻璃产品价格不断的被推向更低。保值销售在解决了玻璃企业生产经营中短期的困难后,为后市不稳定发展更是埋下新的“地雷”。
3.3月末结算
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采用以每月内平均价格结算,前期先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在提货当月内,市场平均价格作为结算价。优点是与市场联系更为紧密,结算价格能及时的体现市场价格,代理商可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动情况和下游需求情况,及时调整订单。在行情波动频繁时期,该政策有助于玻璃企业和代理商共同承担风险。缺点是玻璃生产企业缺乏主导性,生产计划受短期市场行情波动明显,由于市场提货时间不同,结算时间也不尽相同,贸易商之间操作空间加大。
3.4实行到岸价政策
此类定价模式主要是由玻璃生产企业承担产品的运输费用,开票价格中还包含了产品的运输费用以及各项杂费。其优点是经销商和中间渠道可以很简便地计算出成本价格和到岸价格,有利于控制成本;其缺点是对于运输距离远的区域,玻璃生产企业所承担的运输费用较高。
3.5价格协调
国内玻璃企业在所属区域范围内,偶尔组织一些生产企业通过“ 市场形势研讨会"的形式进行交流。通过主要玻璃生产企业的沟通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稳定玻璃价格下滑的趋势,共同维护行业健康的发展。只不过这种市场形势研讨会,对于参与者并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只能在市场好的时候做到“锦上添花”,无法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实现“雪中送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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