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运指数(欧线)期货价格大幅波动时的风险管理
发布时间:2023-8-23 10:54阅读:204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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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 累计涨跌幅(N)达到18%、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 计涨跌幅(N)达到24%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 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30%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 者多种措施,并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 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二)限制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出金;
(三)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四)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幅度不超过20%;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N 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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