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燃料油市场概况
发布时间:2023-5-17 14:26阅读:455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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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是目前我国石油产品中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一个品种。在2001年10月 15日国家计委公布的新的石油定价办法中,正式放开燃料油的价格,燃料油的流 通和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国内价格与国际市场基本接轨,产品的国际化程度较 高。
我国燃料油主要的消费领域是船燃市场。我国船用燃料油市场可分为内贸市 场和保税市场,内贸市场的资源供应主要来自于我国本土的炼厂及调油商,保税 市场的资源供应则基本源于进口,而燃料油出口退税政策将改变保税船燃市场供 应格局。
我国燃料油市场政策
消费税政策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从2006年 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明确了成品 油消费税的七大子目: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 煤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 税。《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2009年1月 1日起,将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此后又经过多 次调整,目前燃料油消费税执行标准为1.2元/升(合1218元/吨)。
进口管理政策
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 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 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燃料油的进 口配额制度,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管理。《202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 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中规定:202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 1620万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化和珠海振戎等五大国营进口企业没有 进口数量限制。
出口退税政策
2020年1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对国际航行 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对国际航行船 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为13%。公告所述燃料油,是指产品编码为“27101922”的产品。海关对进入出 口监管仓为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的燃料油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人凭此出口货 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自2020年5月1日起,我国 将低硫的5-7号燃料油(硫含量不高于0.5%m/m,海关商品编码2710192210) 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制度。
环保政策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自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 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 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 控制。
2015年12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 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首次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 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该方案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排放控 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包括船舶靠岸停 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自2017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 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 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2018年起,这一要求扩大至排放控制区内所 有港口内靠岸停泊的船舶;2019年起扩大至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所有船舶。
2017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 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1.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 2.加快船用燃油标准制修订;3.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4.加强船用燃油监管部 门协作。
2018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 案》,要求:1.2019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5%m/m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 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2020年1 月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的船用燃油。 2.2020年3月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控制装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进 入排放控制区只能装载和使用按照本方案规定应当使用的船用燃油。3.2022年1 月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 燃油。4.适时评估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的可行性,确定是 否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 船用燃油。
2019年10月23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 施方案》,要求:1.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 m/m的燃油。燃油指为了船舶推进或操作而交 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油类,包括馏分型燃油和残渣型燃油。2.自2020年1月1日 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 不超过0.1% 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 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 m/m的燃油。3.自 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 超过0.5% m/m的自用燃油。4.国际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 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1、2、3项的要 求。替代措施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 或者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
2017年4月起,杭州海关先后出台了多项监管创新举措。包括:(1)跨地区 直供(跨关区直供),供油企业跨舟山海关辖区到其他海关辖区开展国际航行船 舶保税油直供业务,包括宁波、南京、上海等及关区内的嘉兴、温州、台州等。 (2)港外锚地供油,供油船对尚未进入港口内,在港口外锚地停泊的国际航行 船舶供应保税油。(3)一船多供,单艘供油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对多艘受油 船舶供应保税油。(4)多船一供,指多艘供油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对一艘受 油船舶供应保税油。(5)先供后报,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的企业采用 “先供油,后报关”模式开展业务。(6)一库多供,同一公用型保税仓库同时 存储多家供油企业的保税油。供油企业利用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保税油供应业 务。(7)港外锚地船舶实施“申报无疫放行”,港外锚地实施加油的船舶如判 为低风险,不再专门进行疫情申报。
2017年8月8日,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 务监管操作流程》,实现保税油跨关直供海关监管模式的制度突破,对上海、南 京、杭州、宁波四地保税油跨关直供在海关监管操作层面予以明确,统一做法, 有利于四地海关深入沟通协作,推进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业务做大做强。
2018年7月4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燃 料油混兑调合加工贸易业务的复函中提出,支持注册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 验区内的企业以物理混兑调合方式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合加工贸易业务。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 知》。其中,山东自贸区和河北自贸区的方案中均提及支持保税船用油业务的发 展,并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合业务,标志 着保税船用油市场的开放之路又迈进一步。
船舶保税油经营政策
目前,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属国家特许经营,商务部发放了5张全国性的牌 照,分别是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有限公司、中石化 长江燃料有限公司、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业务发展,2017年舟山市发布《中国(浙 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7〕 32号),自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注册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 作。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是指在杭州海关辖区内为国际航行船舶 提供保税油的经营行为。
2017年6月至2019年9月,共9家企业获批上述保税油经营资质,分别为: 浙江浙石油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华信国际(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自贸 区中油泰富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舟山综合保税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海港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集团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信力石油 (舟山)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国油石化(舟山) 有限公司。目前,舟山地区有14家具备资质的保税船燃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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