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期货保证金制度相关内容介绍
发布时间:2023-1-1 11:59阅读:161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期货从业资格证号:F3047658【期货业协会官网可查询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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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交
易保证金最低收取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
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
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以上海期货交易所最新通知为准。
有色金属系列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段 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 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 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
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