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新规变化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8-1 15:54阅读:1098

在7.29号发不了一则关于调整可转债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引起了很多做可转债朋友的关注。
1.新规实施背景: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针对可转债炒作等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安排,抑制可转债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沪深交易所起草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可转债交易与转让以及投资者保护等相关制度。
2.新规实施影响:沪深交易所制度对比
上交所 深交所 交易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等交易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盘后定价成交等交易方式;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集合匹配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可转债上市首日,开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盘中临时停牌、收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匹配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且全日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57.3%并不得低于发行价的56.7%。 协商成交申报数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协商成交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万元面额,且为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协商成交、盘后定价成交方式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元面额,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 序号 上交所 深交所 协商成交交易时间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至 15:30。采用盘后定价成交方式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5至 15:30。 交易时间 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意向申报的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 无提及意向申报时间; 定向可转债交易时间 上交所接受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转让申报当日有效。 深交所接受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转让申报当日有效。 可转让范围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不受无限售期要求的可转债,在挂牌首日即可转让;有限售期要求的可转债,上市公司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后,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业务,并在解除限售的3个交易日前披露公告规则影响; 无提及可转让范围有需要低成本开户或者其他疑问可以随时点头像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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