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适当性新规等常见问题Q&A
发布时间:2022-6-20 16:26阅读:563
Part 1权限开通类
01 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02 通知实施后我司客户如何开通可转债权限?
答:即日起,我司佣金宝APP支持(7×24小时)可转债权限开通申请,您可通过【国金佣金宝APP-我的-我的业务-开通可转债】菜单申请开通,符合申请条件的投资者在交易日9:00-16:00申请权限开通,可实时反馈开通结果,申请通过后即可参与可转债交易;符合申请条件的投资者在非交易时间段申请权限开通,开通结果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审核完毕后以短信告知。
03 开通权限的风险等级要求是什么?
答:该业务风险等级为R4,适合C4、C5的投资者,该类投资者将被展示《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该业务不适合C1、C2、C3客户,如该类投资者主动要求开通交易权限,将被展示《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确认后仍坚持继续开通的,可以开通;若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1最低类别,则不允许办理该业务开通。
04 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可转债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是否需要满足条件重新开通?
答: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普通投资者,不受影响,可继续参与可转债的申购与交易。
05 该通知什么时间开始实行?
答:自2022年6月18日起实施。
06 信用账户是否需要单独开通权限?
答:自6月18日起未曾开通信用账户可转债权限客户均按照新规申请开通信用账户可转债权限(需先开通普通可转债权限)。
相关网址:
上海: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trading/currency/c/c_20220617_5703923.shtml
深圳: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trade/current/t20220617_593971.html
Part 2交易规则类
根据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可转债交易相关规则有一定变化,但目前仅是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实施。因此当前交易规则没有变化,后续请客户以交易所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相关网址:
上海: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general/c/c_20220617_5703909.shtml
深圳:
http://www.szse.cn/lawrules/publicadvice/t20220617_593970.html
01 征求意见稿中,可转债价格涨跌幅限制是否有变化?
答:
(1)上海市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以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作为前收盘价。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上限或者下限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2)深圳市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方式采用匹配成交的,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除上市首日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上限或者下限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实施,具体以交易所正式文件为准。)
02 征求意见稿中,可转债盘中临时停牌机制为?
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内,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实施,具体以交易所正式文件为准。)
03 征求意见稿中可转债的交易方式有哪些?
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等交易方式。
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协商成交是指可转债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可转债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实施,具体以交易所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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