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质量标准
发布时间:2022-6-4 18:02阅读:653
菜油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菜籽油》(GB1536-2004)四级质量 指标的菜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 GB1536-2004 规定的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油可以替代交割, 无升贴水。
(二)“加热试验(280℃)”项目中,仅 0.5≤蓝色增加值≤1.0,其他指标符合基 准交割品质量要求的菜油,可以替代交割,贴水 30 元/吨。
该菜油须以菜籽原油标示。
自每年 6 月 1 日(含该日)起至当年 12 月 1 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油,其酸 值不得超过 2.3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 3.5mmol/kg,色泽黄 35 红不超过 6.0。 自每年 12 月 1 日(含该日)起至次年 6 月 1 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油,其酸 值不得超过 2.5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 4.0mmol/kg,色泽黄 35 红不超过 6.5。 菜油出库时,其过氧化值不得超过 5.5mmol/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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