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轧卷板的交割
发布时间:2022-5-22 10:19阅读:377
第1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2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热轧卷板期货标准合约》。 第3条 交割热轧卷板质量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GB/T3274-2007《碳 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 3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 制钢材》等相关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360天内,每一仓单的热 轧卷板以其中最早的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45 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本款具体操作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 则》第十条相关规定,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 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因此,在生成标准仓单的过程中,货主必须在商品 生产日起45天内委托会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入库申报并将货物运抵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垛位。仓库验核商品及单证并将验收结果输入仓单系统 后,会员应及时通过仓单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制作仓单申请。
第4条 交割热轧卷板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热轧卷板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 3274-2007《碳素 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 3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制 钢材》等相关规定。 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和宽度、厚度的商品 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 用于交割的热轧卷板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5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6条 计量和溢短 交割热轧卷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热轧卷板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 过±5%。磅差不超过±0.3%。
第7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 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 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8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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