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热轧卷板交割商品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2-5-20 10:22阅读:293
根据现货市场贸易特点及用户需求,经研究决定,对热轧卷板交割商品作如下补充规定。 客户在进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本所批准的注册企业生产的,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2、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应在生产日起的 45 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并 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
3、仓单应当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4、可交割卷重范围为 14~31 吨/卷。
5、客户在进行某一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厚度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交割数量≤900 吨,可以是同一厚度。
900 吨<交割数量≤1800 吨,至少是两个厚度,并且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 数量的 60%。
1800 吨<交割数量≤3600 吨,至少是三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 的 45%。 3600 吨<交割数量≤7200 吨,至少是四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 的 35%。
7200 吨<交割数量≤12000 吨,至少是五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 量的 25%。
12000 吨<交割数量≤18000 吨,至少是七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 20%。 交割数量>18000 吨,至少是八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 15%。 同一客户从交易所买入再卖出交割的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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