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换条路”出事也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1-9-29 09:33阅读:365
前言:聊城冠县一公司的落纱工孙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而孙某单位却认为交通事故地点不是孙某上班的途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据了解,2月22日14时40分左右,孙某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沿国道309线由西向东行至约725公里处时,被一辆顺行的轿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随后,孙某的父亲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认为该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孙某在此次事故中所受伤害为工伤。因此,孙某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
聊城冠县一公司的落纱工孙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而孙某单位却认为交通事故地点不是孙某上班的途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人社局的认定。
据了解,2月22日14时40分左右,孙某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沿国道309线由西向东行至约725公里处时,被一辆顺行的轿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随后,孙某的父亲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认为该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孙某在此次事故中所受伤害为工伤。
然而,孙某生前就职的冠县某公司却对此提出异议,该公司认为,孙某住所应为职工宿舍楼,而不是孙某的户籍地冠县铺尚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而孙某出车祸时不属于在上班路上。
对此,东昌府区法院审理认为,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路线是否合理,应当以公众普遍合理的认识标准为依据。此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是在孙某合理的上班路径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也并未超出合理上班时间范围。因此,孙某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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