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信号!北京已确定P2P处置牵头部门,平台兑付或加速
发布时间:2021-7-29 09:42阅读:2349
近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确定北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的通告》,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市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关于确定北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的通告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市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0日
此前资管黑板报报道,《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几点核心内容:1、为P2P行业存量处置、雷暴平台搁置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未来一年或将是行业集中处置期。
2、P2P平台暴雷往往最惨的是平台员工,员工一旦被定义为非法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将血本无归,还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有了法律依据。
3、各省市将对自己区域内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负责。
4、非法集资协助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过去的几年,特别是2018年以来P2P行业积累了大量暴雷平台,由于2016年之后国家对P2P行业出台了带有规范性质的文件,各个地方省市对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处置力度不可谓不大,基本堵上了增量的大门,但对存量的处置、暴雷平台的化解依然存在诸多挑战和障碍,对存量的处置以及雷暴平台的处置相对较慢。
《条例》共5章40条,这5章分别是:总则、防范、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具体举措和重点任务做了基本的说明,让各地主管部门有了依据,下一步或将是集中处置期。
《条例》对非法集资进行了定义
第二条对非法集资进行了定义,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在定义里面客观上成立非法集资需要具备3个条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
由于这是一部行政命令,并非法律,所以在定义的后面,特别说明了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而金融细分领域,比如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按照此逻辑,那么从事P2P行业的,也可能优先采用本行业的规定,比如“一个办法 三个指引”。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随后“一个办法 三个指引”P2P成行业判断合规性的依据。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
第三条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了定义,对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以往的案例,以P2P平台为例,非法集资人可能包括平台的法人、实际控制人、平台运营人员,业务人员,还包括平台的出借人。
非法集资协助人可能包括平台运营方套取资金的人员,以及平台的合作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
第五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行业协会、商会或将敬而远之
在过去的几年,金融行业的行业协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全国级别的、省级的、市级的金融行业协会多达上百个,然而近几年出现协会旗下的会员平台被判为非法集资的此起彼伏,这些非法集资平台在出事之前均或多或少都拿这些协会做过背书。
第十四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未来以P2P平台为主要成员的行业协会或将被解散,至少会对金融平台敬而远之。
金融主管部门可以名正言顺的上门调查
在《条例》出台之前,主管部门对金融公司的调查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调查起来束手束脚,此次《条例》赋予了金融主管部门很多调查权利,为主管部门调查非法集资提供了依据,对处置非法集资的合法性以及效率都质的改变。
第十九条至二十九条,对主管部门去扣押资产、查封资料、锁定资金、追缴清退资金都赋予了详细的权利。为下一步各地方金融主管部门集中处置非法集资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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