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玉米期货合约交割业务介绍,南京鼓楼区幕府山街道期货业务办理
发布时间:2021-6-21 13:47阅读: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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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玉米交割标准
第三十五条 玉米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FC/DCE D001-2004)》。
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4《大连商
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指定交割仓库
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玉米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三十七条 玉米可以采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割,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包装
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玉米合约上市时提前公布。
第三十八条 玉米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
结算。
第三十九条 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
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
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玉米的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2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
计重。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
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
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
第四十一条 玉米散粮入库或出库时,原则上应以整仓为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
数量。
二、 玉米交割费用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豆粕、玉米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
第四十三条 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一)包粮入库、出库费用:
铁路运输:20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等)
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力资费、过磅费等,库内搬倒费另计)
船舶运输:13元/吨(包括库内搬倒费、力资费、过磅费等)
(二)散粮入库、出库费用:
铁路运输:20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入出仓费、过磅费等)
汽车运输:3元/吨(包括入出仓费、过磅费等)
船舶运输:13元/吨(包括入出仓费、过磅费等)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指定 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
序号项目计量
费用主要内容
1倒垛元/吨6.00正常倒垛
9.00改码通风垛
2缝口补眼元/件0.40缝口、加针、补眼
3整包挑选元/件1.20折垛、挑选污染件或霉变件、装包、缝口、码封垛
4更换包装元/件1.60倒包、更换包装、加针、缝口、倒垛、封垛
5筛选挑选元/件3.20折垛、倒运、倒包筛选、缝口、码封垛
6散粮筛选元/吨30.00筛选、装包、缝口、码封垛
7倒包晾晒元/件2.80拆垛、搬倒、倒包、晾晒、翻晒、装包、缝口、码封垛
8整包晾晒元/件1.00拆垛、搬倒、摆放晾晒、翻晒、码封垛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豆粕、玉米 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
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5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
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从标准仓单交割仓库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
标准仓单注销之日止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在每月末由指定结算银行从标准仓单
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划转到指定交割仓库,。仓储及损耗费划转须在交易
所的监督下进行。交割标准仓单仓库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
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用,由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豆粕的检验费为3元/吨。(放到仓单管理办法中)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
标准。交易所将及时通知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指定 交割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
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交割违约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
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1-20%)
÷交割结算价(元)÷交易单位(10吨/手)。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结算后通知违约
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服
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守约方须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
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
割担保责任了结。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
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
最后交割日后的第7个交易日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
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
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
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
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
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
算价的75%。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
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
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
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是指发生交割违约后,在守约方选择
继续交割的情况下,交易所公开买入、卖出标准仓单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由交易所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统一组
织进行。客户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须由会员代理,并以会员名义进行。
个人客户不允许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全体会员和社
会发布标准仓单征购、竞卖公告。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交易所组织标准仓单征购、
竞卖。
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报价是指对应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
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和包装物款项的价格。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参加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会员在其可流通的标准仓单
被冻结或将货币资金存入交易所后取得参加征购(竞卖)的资格,并在征购、竞卖
完成后按成交价结算货款。
可卖出仓单量(手)=被冻结仓单数量(手)
可买入仓单量(手)=预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10(吨/手)
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进
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征购起始价格为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起始价格为交割
结算价的75%。
在交易中,会员根据当前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当前价格申报买入
(卖出)的数量大于等于竞卖(征购)数量,则竞卖(征购)价格按照最小变动价
位顺次降低或(提高)。
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除非是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量大于其在次新价
格的申报量,否则次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最新和次新价格以外的其余价位的申
报自动撤销。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最近一笔申报之后,如无人进行新的申报,则主持人可以
宣布征购(竞卖)结束,并按照价格优先和相同价格按申报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确
定成交,如果数量相同则按时间先后顺序分配。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征购(竞卖)部分成功是指在起始征购(竞卖)中,申报
数量小于征购(竞卖)数量。此时取全部申报为成交申报并在结束后将实际征购(
竞卖)获得的仓单数量(货币资金)按对应违约方的违约数量占总的卖方(买方)
违约数量的比例向对应守约方分配。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交易所将征购(竞卖)结果和配对结
果予以公布;交易所并以成交价格对参与征购(竞卖)的卖方(买方)的货款进行
结算(含包装物款项),并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如果征购(竞卖)价格低于(高于)
交割结算价,则以成交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增值税发票由双方直接开具。
如果征购(竞卖)价格高于(低于)交割结算价,则以交割结算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
成交价与交割结算价之间的差额从违约方帐户中支付。增值税发票以违约方为中间票
据出具人分别开具。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如征购(竞卖)部分成功,交易所对未
成功部分合约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的15%违约金从违约方帐户划入守约方帐户。
如果同一违约方对应多个守约方,则对违约方的未成功部分合约按对应守约方的配对
数量平均分配。
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增值税发票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开给对应客
户。会员迟交增值税发票1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
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发票的,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
款。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向违约方收取5元/吨的征购(竞卖)费用。
由征购(竞卖)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 未成交会员(客户)持相关凭证在征购、竞卖结束后到交易所
办理资金清退和标准仓单解冻手续。
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征购、竞卖结果由交易所予以公开发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则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FC/DCE D001-200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黄玉米质量指标、分级标准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下列标准被修订时,大连商品交易所将采用最新版本。
GB 1353-1999 玉米
国粮发[2004]43号 《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定义按GB 1353-1999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解释。
4 质量指标
4.1玉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及替代品品质技术要求:
交割等级容重(克/升)杂质%水分%不完善粒%气味色泽
总量其中:生霉粒
标准品一等
二等≥685≤1.0≤14.0≤8.0≤2.0正常
替代品三等≥660允许范围>2.0且≤4.0
4.2 玉米期货合约质量差异扣价:
项目标准品质量要求替代品质量要求替代品扣价(元/吨)
容重≥685克/升≥660克/升-30
生霉粒≤2.0%>2.0%且≤4.0%-50
4.3 玉米储存品质技术要求:入库指标,宜存;出库指标,不陈化。
4.4 散粮交割玉米出库不完善粒总量允许范围为≤11%。
4.5 包装物具体要求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交割细则》。
4.6 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5 检验方法
按照GB 1353-1999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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