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所铅交割业务规则详细介绍,六合大厂炒铅等有色期货怎么开户办理
发布时间:2021-5-26 10:14阅读: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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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细则
1、用于铅期货交割的铅锭必须贮存在室内库房。
根据国标GB/T469—2005规定,铅锭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物质的
库房内。从上下游生产、消费企业看,一般都采用室内存放。为了促进流通环节
中的环境保护,落实国标的存放要求,铅锭的期货交割存放明确规定为室内库房
存放。
2、表面质量批白锈铅锭质量贴水规定
对于有表面批白锈的铅锭,按质量贴水120元制作仓单。详见附件1《铅锭
(期货交割)表面质量检验细则(试行)》
3、自然人持仓进入交割月的规定
某一铅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铅期货合
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4、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
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缴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
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5、交割结算流程
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实行五日交割制度。交割程序如下:
第一交割日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
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
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第三交割日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
标准仓单。
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发票
6、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
(1)卖方投资者背书后交卖方经纪会员;
(2)卖方会员背书后交至交易所;
(3)交易所盖章后交买方会员;
(4)买方经纪会员背书后交买方投资者;
(5)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背书后至仓库办理有关手续;
(6)仓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可提货或转
让。
在交割期内,如在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货款等交割
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否则,交易所将在下一交
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7、期货转现货
期转现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上海期
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
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
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交换的仓单可以是标准仓单也可以是非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是指有关仓库
在以下情况下开具的仓单:非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指定交割仓库;注册商标商品
储存在非指定交割仓库;非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非指定交割仓库。
期转现的期限: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之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申请期转现的期货头寸处理: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
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
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交割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
约结算价计算。
(详细规定见《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七章“期货转现货”)。
二、风险管理制度要点
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
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铅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
持仓总量(X)超过4万手、6万手时,分别从基准的8%依次提高到10%、12%。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
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X ≤ 4 万 8%
4 万< X ≤ 6 万 10%
X > 6 2%
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8%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2%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30%
铅期货合约的上市运行不同阶段保证金梯度定为六档,最高档保证金定为
30%。铅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梯度定为六档,即从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
日、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交割
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分别将铅的保证金提高到
10%、12%、15%、20%、30%。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交易所暂不调
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
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
足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进行
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从合约挂牌起至交割月,对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比例限仓。在此期间,当某一
铅期货合约持仓量≥4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比例为20%。从合约挂牌起至交
割月,分三个阶段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投机头寸实行数额限仓:从合约挂牌
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限仓数额为500
手;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开始,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限仓数额为200手;进
入交割月份后,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限仓数额为60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
前第二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交割月份
铅
某一期
货合约
持仓量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期货公司
会员
非期货公
司会员客户非期货公
司会员客户非期货公
司会员客户
≥4万手20% 500 500 200 200 60 60
铅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单位:手)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
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
格波动幅度。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
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当某铅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
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4%时,交易所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
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
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
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连续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行情时,适度扩大铅的涨跌停板
幅度,相应提高其保证金比例。当铅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D2、D3交
易日的涨跌停板确定为7%、9%,D1、D2、D3交易日收盘结算时收取的保证金
分别确定为10%、12%和12%。
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
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
的,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
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
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
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要点
1、铅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
期保值交易头寸。
为更好服务产业经济和国民经济,依据所处合约运行时间阶段的不同和具体
头寸审批所需材料的差异,将铅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划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
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铅套期保值办法中“一般月份”指合约
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指交割月前第一月
和交割月份。会员或客户应当在申请获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后才能申请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2、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手续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资料相对比较宏观,交付的申请材料主要
有: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当年和上一年的现货经营业绩;3、企业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
仓的数量);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手续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资料相对比较微观,会员或客户在提
供现货经营业绩的同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1、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头
寸所对应的现货凭证(仓单、购销合同或发票等);2、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
值头寸所对应的加工订单、购销合同等证明材料 ;3、以及上述证明材料的实际
完成情况的说明等。
4、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和交易时间
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
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
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
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5、套期保值交易的管理
会员或客户在获得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
员或客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进行调整。
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超过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
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
有权采取强行平仓。
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
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有关铅期货套期保值的详细规定见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铅套期保值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
铅锭(期货交割)表面质量检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铅锭(期货交割)表面质量检验业务的正常
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表面质量检验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由上海
期货交易所指定的铅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联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铅锭(期货交割)表面质量检验业务依照本细则实
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表面质量检验,仅限于对铅锭包装带锈蚀(含铅锭表面
铁锈痕迹)、表面批白锈的检验。
第四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客户如果对指定交割仓库关于铅锭包装带锈蚀
(含铅锭表面铁锈痕迹)、表面批白锈的入库检验结果有异议,委托质检机构进
行的复检。
第五条 质检机构对所申报货物的表面质量检验仅实施一次检验。
第二章 检验流程
第六条 检验机构受理报检
(一)申请用于期货交割铅锭表面质量检验的法人(即申请人)在申报检验
时必须提供由指定交割仓库出具的入库情况表,其中必须注明入库时间、生产企
业、商标、生产日期等。
(二)申请人必须填写质检机构制作的铅锭(期货交割)表面质量委托检验
确认书并加盖公章,以书面形式向质检机构提出铅锭(期货交割)表面质量检验
委托申请。
(三)申请人必须是货主,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在申请报检时必须
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已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质检机构在接到客户要求复检申请后,应及时报期货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实施检验
(一)质检机构接受报检后确定检验日期(二日内),并通知申请人。检
验人员到存货地点核实委托检验确认书与入库情况表,若发现货物与实际情况不
符,如货物数重量、品名、生产企业、商标、生产日期等与申请表不符,检验人
员有权终止检验,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经核实报检单据与货物相符后,以一手仓单数量为一个检验批。
第八条 检验内容
铅锭包装带锈蚀(含铅锭表面铁锈痕迹)、表面批白锈的检验。
第九条 检验方法
铅锭的表面质量检验采用目测法。
第十条 检验结果判定依据
铅锭包装带锈蚀(含铅锭表面铁锈痕迹)判定依据
1、铅锭包装钢带由于表面涂层脱落、日久雨淋等原因而生成表面氧化
铁锈蚀或由此造成铅锭表面铁锈痕迹,则判定该捆铅锭包装带锈蚀(含
铅锭表面铁锈痕迹)。
2、判定结论:该捆铅锭包装带有锈蚀(含铅锭表面有铁锈痕迹)/包装
带无锈蚀(含铅锭表面无铁锈痕迹)。
铅锭表面批白锈判定依据
1、表面块白锈:
由于在室外存放过程中雨淋等原因致使铅锭表面形成白色条纹状斑痕,则判
定该块铅锭有表面块白锈。
2、表面捆白锈:
有表面块白锈的块数超过该捆铅锭总块数的20%以上,则判定该捆铅锭有表
面捆白锈。
3、表面批白锈:
有表面捆白锈的捆数超过该手铅锭总捆数的20%以上,则判定该手铅锭有表
面批白锈。
4、判定结论:该手铅锭有表面批白锈/无表面批白锈。
第十一条 出具质检证书
(一)质检机构完成铅锭(期货交割)表面质量检验后,即出具质检初步意
见,作为制作仓单的依据。自检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表面质量检验证书(一
份正本和若干份副本)。
(二)铅锭(期货交割)表面质量检验报告格式( 见附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上海期货交易所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铅质量检验机构(联
合)。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铅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铅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
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
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
易头寸(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会员或客户应当在申请获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后才能申请临近交割
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三条 会员或客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铅套期保值
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铅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
交易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五条 需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
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
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具备
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七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
货交易所铅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
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当年和上一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三)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
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
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
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
寸。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
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
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三章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
值交易分为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条 需进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
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
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
《上海期货交易所铅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企
业
性
质
生产企业
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
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
加工企业
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加工订单、卖出套保
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
销合同或发票),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购销计划
(合同)的证明材料
贸易及其他企业
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
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
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交易所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会员或客户提
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交易所将按照会员或
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
在交易所库存、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
寸。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
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
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三条 未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其一般月份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时,将参照铅期货品种
限仓制度规定的额度执行,并按此额度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
寸。
第十四条 获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进入交割月
份后,套期保值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持仓的
履约保证,充抵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
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
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十六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
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在规定期
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
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
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
况。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或客户在获得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会员或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
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超过获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应当
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
求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强行平仓。
第二十四条 获批套期保值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在套期保值头寸额度内频繁
进行开平仓交易的或者利用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
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头
寸、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
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
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
易头寸,将其已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并按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24日起实施。
注:本办法为配套铅品种上市新增的实施细则。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铅的开户流程网上怎么开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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