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如何核算?| 易纲:不断完善绿色金融顶层设计 探索建立全国性的碳核算体系
发布时间:2021-4-21 20:06阅读:318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4月20日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金融支持碳中和”圆桌会议时表示,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绿色金融顶层设计。未来央行将创设碳减排支持工具,激励金融机构为碳减排提供资金支持。正研究在对金融机构的压力测试中,系统性地考虑气候变化因素,也正在研究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业绩评价体系。
文/《清华金融评论》高级编辑秦婷、王晔君、谢松燕
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易纲在演讲中指出,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绿色金融顶层设计。其中,在促进资金流入绿色行业和领域方面,易纲强调,人民银行在2015年、2018年分别制定了针对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的标准,即将完成修订《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删除化石能源相关内容。人民银行还将继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易纲表示,一方面,我们将尽快制定绿色金融共同分类标准。“目前,我们正与欧盟共同推动绿色分类标准的国际趋同,争取年内出台一套共同的分类标准,供国际投资者参考,促进国际绿色金融协同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将继续扩大金融业开放,便利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绿色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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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趋同,助力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清华金融评论》(点击订阅)2020年9月刊特别推出了《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专题,希望在填补环境气候风险分析的认知空白方面发挥一定作用,并带动更多金融机构和研究机构投身于该领域的研究,共同推动绿色发展。
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在专题中表示,鉴于环境风险分析在识别和防范环境气候因素带来的金融风险方面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央行和其他监管机构应该发出明确的政策信号,鼓励和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对此,马骏建议:第一,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可以通过对银行业、保险业、资管业在系统层面开展环境风险分析,识别系统性风险,披露有关方法和结果,以带动被监管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第二,监管机构在有关指导意见中应该明确支持和鼓励被监管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识别风险敞口,采用压力测试、情景分析、在险价值(VaR)等工具对风险进行度量;第三,监管机构应提出对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初期可侧重对绿色资产和环境效益的披露,中期可逐步增加对棕色资产及其环境影响和环境压力测试结果的披露要求。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金融市场处处长杨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薇薇也在专题中联合撰文指出,气候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复杂多变、影响广泛,已成为各经济体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新风险点:首先,气候变化影响宏观经济变量;其次,气候变化改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干扰货币政策传导;最后,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增加了货币政策决策困难。文章建议,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为了维护货币稳定与金融稳定,应持续加强对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研究,在金融管理、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重点关注受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影响较大的产业和地区,同时积极加强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考虑对金融机构的压力测试中纳入气候变化因素
易纲表示,在央行层面,我们将及时评估气候变化对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影响。我们正研究在对金融机构的压力测试中,系统性地考虑气候变化因素。我们还将在外汇储备中继续增加对绿色债券的配置,控制投资高碳资产,在投资风险管理框架中纳入气候因素。
压力测试作为一种前瞻性风险管理工具,近年来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内容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传染性风险,测试结果用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风险监测以及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并为央行金融机构评级提供重要参考和有益补充。
环境压力测试是引导金融机构减少对污染性和高碳项目(资产)投资、提升绿色投资偏好的一种工具。近年来,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部分有前瞻性的金融机构已意识到金融业开展环境风险分析的重要性,并将推动环境风险分析方法学的开发和应用作为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和保证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
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一级巡视员叶燕斐在《清华金融评论》(点击订阅)2020年9月刊撰文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机构在动员社会资源和配置社会资源、引导和塑造产业结构、促进投资和消费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影响力。银行和保险机构作为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巨大潜力,负有重大责任,可以发挥重大作用。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一系列深刻持久的变化,将对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资产质量形成重大挑战。应对气候变化,调整经营结构和经营方式,管理气候变化风险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风险,事关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切身利益。
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的意义,马骏表示,绿色金融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识别和防范由于环境、气候因素带来的金融风险,从而增强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对金融业而言,开展环境风险分析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环境风险分析可以识别和量化环境因素引发的金融风险及创造的潜在投资机会,从而规避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获取潜在收益;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通过环境风险分析,可以识别和防范环境相关因素可能引起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止超预期损失的发生。
尽管环境风险分析对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有重要意义,但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中环境风险分析的应用仍然十分有限。多数金融机构还没有正式开展环境风险分析。
马骏指出,环境风险分析的推广和应用面临以下主要挑战:
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缺乏认识和防控意识。许多金融机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机构,仍未意识到环境风险的重要性和其会对金融机构运营和风险造成潜在影响。原因包括缺乏媒体报道和公众教育、金融机构内部缺乏专业人才、政府和监管机构还未对金融机构释放出明确的政策预期等。
相关数据可得性较低。环境风险分析需要大量详细的数据作为支撑,这些数据需要能够描述金融机构的环境风险敞口、高风险企业的财务和非财务数据、环境和气候因素的变化,以及各类财务指标对环境和气候变化的敏感性等。这些数据可得性较低的主要原因来自三点:一是许多国家或地区没有对“棕色”和“绿色”资产的明确定义,导致金融机构难以量化相关的风险敞口;二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缺乏对ESG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和统一标准,降低了ESG信息的可得性和可信度;三是政府部门和机构之间缺乏有效交流(如环境部门掌握的信息尚未公开),导致部分带有公益性质的数据搜集和使用的成本较高;四是即使一些环境监测数据已经公开,但还没有根据金融机构的需要来呈现(如一些排放数据尚未以企业和资产为单位进行披露)。
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分析所投入的资源有限。一些金融机构由于尚不了解环境风险分析的意义而未做投入。对另一些金融机构而言,它们认为开发环境风险分析工具的紧迫性尚不明显。另外,由于开发这些方法和模型的前期投入较大,涉及跨多个学科(经济、金融、环境、气候、统计等)的专业研究人员、数据成本、顾问支出等,会使不少金融机构望而却步。
公共部门的指导不足。NGFS近年来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对气候风险分析的关注,同时发布了系列报告介绍相关的方法论和工具。然而,由于这个议题对多数国家来说还是全新的,这些国家的央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还没有向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出明确的政策信号,要求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
探索建立全国性的碳核算体系
易纲指出,在金融机构层面,我们将鼓励金融机构早做准备,积极应对气候挑战。人民银行已经指导试点金融机构测算项目的碳排放量,评估项目的气候、环境风险,正在探索建立全国性的碳核算体系,已按季评价银行绿色信贷情况,正在研究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的业绩评价体系。
清华大学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环境与气候风险研究负责人、高级研究员孙天印,清华大学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初级研究员祝韵在《清华金融评论》(点击订阅)2021年4月刊撰文指出,2030年前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的气候目标,将驱动我国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革。随之而来的政策变化、技术突破或限制、市场偏好和社会规范变化等转型因素,将使缺少前瞻性预判和相应战略调整的金融机构面临气候转型风险。金融机构无论从自身的气候风险防控和损失规避方面,还是从响应国家的碳中和政策目标来说,都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气候风险分析和管理机制,积极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采取必要的风险缓释措施应对气候相关的风险。
孙天印、祝韵认为,我国的企业碳核算工作结果要达到可比性强、准确性高、实用度高的水平,仍面临诸多挑战。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资产)层面上的碳核算实践,促进金融行业气候风险分析工作的开展,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补充出台未覆盖行业的碳核算报告标准。第二,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第三,出台约束性法律法规,明确碳核算责任。第四,鼓励关于金融机构碳核算的方法研究。
落实绿色投资原则 加强信息披露
易纲表示,从人民银行的角度,要推进继续落实绿色投资原则。2018年底提出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充分了解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做好环境信息披露、运用绿色金融工具等,已有39家中外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将继续鼓励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投融资中深化落实,特别是要评估环境和气候风险,加强信息披露。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专员王博璐等在《清华金融评论》(点击订阅)2020年12月刊上撰文,以蒙古国为案例,总结了蒙古国发展绿色金融的背景、框架和机遇。在此基础上,王博璐等对中国的监管部门和境外投资机构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引导,积极支持“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项目。二是投资机构应将“绿色”因素纳入投资决策。
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牛玉锐等在《清华金融评论》(点击订阅)2020年11月刊撰文指出,ESG衡量了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三方面重要因素,近年来广受投资界关注,并形成了可持续投资或负责任投资的风潮,投资范围从最初的权益领域逐步扩展到固定收益领域。但我国“环境绩效、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Social and Governance,简称ESG)理念在债券等固定收益投资领域的应用仍属起步阶段,主要难点在于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较差,缺少数据披露的统一规范以及共识的ESG评价指标体系,导致可投资的ESG产品不足。
牛玉锐等建议,主管部门以《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引导债券发行人主动披露,鼓励投资机构对市场公允的ESG评价结果进行应用,同时鼓励债券发行人向公允的第三方ESG信息服务商及评价机构进行信息补充或申诉,通过良性的互动和核验机制不断提高ESG评价的质量以及相关应用的水平,激活固定收益市场ESG金融工具创新以及投资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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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高级编辑秦婷、王晔君、谢松燕
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易纲在演讲中指出,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绿色金融顶层设计。其中,在促进资金流入绿色行业和领域方面,易纲强调,人民银行在2015年、2018年分别制定了针对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的标准,即将完成修订《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删除化石能源相关内容。人民银行还将继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易纲表示,一方面,我们将尽快制定绿色金融共同分类标准。“目前,我们正与欧盟共同推动绿色分类标准的国际趋同,争取年内出台一套共同的分类标准,供国际投资者参考,促进国际绿色金融协同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将继续扩大金融业开放,便利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绿色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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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趋同,助力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清华金融评论》(点击订阅)2020年9月刊特别推出了《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专题,希望在填补环境气候风险分析的认知空白方面发挥一定作用,并带动更多金融机构和研究机构投身于该领域的研究,共同推动绿色发展。
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在专题中表示,鉴于环境风险分析在识别和防范环境气候因素带来的金融风险方面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央行和其他监管机构应该发出明确的政策信号,鼓励和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对此,马骏建议:第一,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可以通过对银行业、保险业、资管业在系统层面开展环境风险分析,识别系统性风险,披露有关方法和结果,以带动被监管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第二,监管机构在有关指导意见中应该明确支持和鼓励被监管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识别风险敞口,采用压力测试、情景分析、在险价值(VaR)等工具对风险进行度量;第三,监管机构应提出对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初期可侧重对绿色资产和环境效益的披露,中期可逐步增加对棕色资产及其环境影响和环境压力测试结果的披露要求。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金融市场处处长杨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薇薇也在专题中联合撰文指出,气候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复杂多变、影响广泛,已成为各经济体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新风险点:首先,气候变化影响宏观经济变量;其次,气候变化改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干扰货币政策传导;最后,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增加了货币政策决策困难。文章建议,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为了维护货币稳定与金融稳定,应持续加强对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研究,在金融管理、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重点关注受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影响较大的产业和地区,同时积极加强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考虑对金融机构的压力测试中纳入气候变化因素
易纲表示,在央行层面,我们将及时评估气候变化对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影响。我们正研究在对金融机构的压力测试中,系统性地考虑气候变化因素。我们还将在外汇储备中继续增加对绿色债券的配置,控制投资高碳资产,在投资风险管理框架中纳入气候因素。
压力测试作为一种前瞻性风险管理工具,近年来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内容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传染性风险,测试结果用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风险监测以及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并为央行金融机构评级提供重要参考和有益补充。
环境压力测试是引导金融机构减少对污染性和高碳项目(资产)投资、提升绿色投资偏好的一种工具。近年来,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部分有前瞻性的金融机构已意识到金融业开展环境风险分析的重要性,并将推动环境风险分析方法学的开发和应用作为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和保证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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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的意义,马骏表示,绿色金融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识别和防范由于环境、气候因素带来的金融风险,从而增强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对金融业而言,开展环境风险分析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环境风险分析可以识别和量化环境因素引发的金融风险及创造的潜在投资机会,从而规避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获取潜在收益;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通过环境风险分析,可以识别和防范环境相关因素可能引起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止超预期损失的发生。
尽管环境风险分析对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有重要意义,但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中环境风险分析的应用仍然十分有限。多数金融机构还没有正式开展环境风险分析。
马骏指出,环境风险分析的推广和应用面临以下主要挑战:
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缺乏认识和防控意识。许多金融机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机构,仍未意识到环境风险的重要性和其会对金融机构运营和风险造成潜在影响。原因包括缺乏媒体报道和公众教育、金融机构内部缺乏专业人才、政府和监管机构还未对金融机构释放出明确的政策预期等。
相关数据可得性较低。环境风险分析需要大量详细的数据作为支撑,这些数据需要能够描述金融机构的环境风险敞口、高风险企业的财务和非财务数据、环境和气候因素的变化,以及各类财务指标对环境和气候变化的敏感性等。这些数据可得性较低的主要原因来自三点:一是许多国家或地区没有对“棕色”和“绿色”资产的明确定义,导致金融机构难以量化相关的风险敞口;二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缺乏对ESG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和统一标准,降低了ESG信息的可得性和可信度;三是政府部门和机构之间缺乏有效交流(如环境部门掌握的信息尚未公开),导致部分带有公益性质的数据搜集和使用的成本较高;四是即使一些环境监测数据已经公开,但还没有根据金融机构的需要来呈现(如一些排放数据尚未以企业和资产为单位进行披露)。
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分析所投入的资源有限。一些金融机构由于尚不了解环境风险分析的意义而未做投入。对另一些金融机构而言,它们认为开发环境风险分析工具的紧迫性尚不明显。另外,由于开发这些方法和模型的前期投入较大,涉及跨多个学科(经济、金融、环境、气候、统计等)的专业研究人员、数据成本、顾问支出等,会使不少金融机构望而却步。
公共部门的指导不足。NGFS近年来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对气候风险分析的关注,同时发布了系列报告介绍相关的方法论和工具。然而,由于这个议题对多数国家来说还是全新的,这些国家的央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还没有向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出明确的政策信号,要求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
探索建立全国性的碳核算体系
易纲指出,在金融机构层面,我们将鼓励金融机构早做准备,积极应对气候挑战。人民银行已经指导试点金融机构测算项目的碳排放量,评估项目的气候、环境风险,正在探索建立全国性的碳核算体系,已按季评价银行绿色信贷情况,正在研究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的业绩评价体系。
清华大学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环境与气候风险研究负责人、高级研究员孙天印,清华大学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初级研究员祝韵在《清华金融评论》(点击订阅)2021年4月刊撰文指出,2030年前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的气候目标,将驱动我国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革。随之而来的政策变化、技术突破或限制、市场偏好和社会规范变化等转型因素,将使缺少前瞻性预判和相应战略调整的金融机构面临气候转型风险。金融机构无论从自身的气候风险防控和损失规避方面,还是从响应国家的碳中和政策目标来说,都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气候风险分析和管理机制,积极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采取必要的风险缓释措施应对气候相关的风险。
孙天印、祝韵认为,我国的企业碳核算工作结果要达到可比性强、准确性高、实用度高的水平,仍面临诸多挑战。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资产)层面上的碳核算实践,促进金融行业气候风险分析工作的开展,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补充出台未覆盖行业的碳核算报告标准。第二,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第三,出台约束性法律法规,明确碳核算责任。第四,鼓励关于金融机构碳核算的方法研究。
落实绿色投资原则 加强信息披露
易纲表示,从人民银行的角度,要推进继续落实绿色投资原则。2018年底提出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充分了解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做好环境信息披露、运用绿色金融工具等,已有39家中外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将继续鼓励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投融资中深化落实,特别是要评估环境和气候风险,加强信息披露。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专员王博璐等在《清华金融评论》(点击订阅)2020年12月刊上撰文,以蒙古国为案例,总结了蒙古国发展绿色金融的背景、框架和机遇。在此基础上,王博璐等对中国的监管部门和境外投资机构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引导,积极支持“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项目。二是投资机构应将“绿色”因素纳入投资决策。
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牛玉锐等在《清华金融评论》(点击订阅)2020年11月刊撰文指出,ESG衡量了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三方面重要因素,近年来广受投资界关注,并形成了可持续投资或负责任投资的风潮,投资范围从最初的权益领域逐步扩展到固定收益领域。但我国“环境绩效、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Social and Governance,简称ESG)理念在债券等固定收益投资领域的应用仍属起步阶段,主要难点在于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较差,缺少数据披露的统一规范以及共识的ESG评价指标体系,导致可投资的ESG产品不足。
牛玉锐等建议,主管部门以《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引导债券发行人主动披露,鼓励投资机构对市场公允的ESG评价结果进行应用,同时鼓励债券发行人向公允的第三方ESG信息服务商及评价机构进行信息补充或申诉,通过良性的互动和核验机制不断提高ESG评价的质量以及相关应用的水平,激活固定收益市场ESG金融工具创新以及投资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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