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下单的价格限制
一些最近才股票开户的朋友可能会发现下单时出现下单无效、股票价格超出限制等提示,这就涉及到了股票下单是的价格限制。因为中国股票交易所对股票的涨跌幅进行的一个限制,下单时,价格超过股票的涨跌幅,那下单就会无效。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下股票申报的价格范围。
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竞价申报时还涉及证券价格的有效申报范围。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无论买入或卖出,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例2—4:x股票的收盘价为12.38元,Y股票的交易特别处理,属于ST股票,收盘价为9.66元。则次一交易日x股票交易的价格上限为13.62元[=12.38×(1+10%)],价格下限为11.14元;Y股票交易的价格上限为10.14元[=9.66×(1+5%)],价格下限为9.18元。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了其发生的情形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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