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28亿元!阿里巴巴接中国反垄断最大罚款 | 互联网金融
发布时间:2021-4-11 10:11阅读:442
备受关注的阿里巴巴集团反垄断案终于尘埃落定。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以下简称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销售额4%计182.28亿元的罚款。这次的罚款也是创下了中国反垄断历史罚款新纪录。
文/《清华金融评论》高级编辑王晔君、谢松燕、秦婷
阿里巴巴收182.28亿元罚单
阿里巴巴涉嫌垄断的问题由来已久,争议不断。自2015年11月开始,一些电商平台称阿里巴巴胁迫商家“二选一”,并实名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但此后几年关于“二选一”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也没有定性。
直到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被视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第一枪。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对阿里巴巴集团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阿里巴巴自2015年以来,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经查,阿里巴巴违反了《反垄断法》,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阿里巴巴随后表示,接受、服从这一处罚决定,将依法经营,进一步强化合规体系建设,立足创新发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时建中表示,4%的罚款比例较为适中,既体现了依法依规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强化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的态度和决心,也体现了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充分体现了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制定了《行政指导书》,要求阿里巴巴集团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此次阿里巴巴被罚释放了一个信号,相关部门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更加严格,相信后续还会有其他的反垄断执法案例出现,不止这一起。
互联网反垄断监管提速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确实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其中平台经济中的垄断问题日益突显。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简称《指南》),《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强调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等,释放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
3月15日召开的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又再次明确,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权威性,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导,中科院金融中心主任刘世平此前表示,互联网巨头的一些做法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实在太大,归纳起来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对于年青人的毁坏,尤其是家境比较穷的和对财务管理能力弱的年轻人,提前消费和高利率会给他们造成巨大的伤害。二是高杠杆率会是社会巨大的隐患,极可能是金融危机的隐患,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就是典型的案例。三是扼杀科技创新。四是扼杀竞争和降低市场化程度。因此,《反垄断法》的执行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反不正当竞争和隐私保护同样重要。
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院长李鸣涛指出,阿里巴巴被罚个案的出现,体现了国家对互联网垄断监管的提速。“从这几年的发展脉络看,监管还是有一定的滞后性,‘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互联网领域的问题早就已经暴露出来,并且问题的程度也很严重。尽管《电子商务法》在法条上进行了规范,立法有了依据,但是执法依据、手段,包括一些细化的标准并没有明确。如今终于有了执法案例,对整个行业发展来讲具有很大的价值。
“平台经济一直处于创新和竞争相互冲突的发展过程中,因此,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需要格外关注在现行《反垄断法》框架下为创新留出法治的空间。经营者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设计交易流程和商业模式,必须兼顾竞争、创新与消费者利益。本次执法无疑有助于深化对平台企业竞争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时建中说。
他山之石:美国与欧盟的经验借
美国的反垄断法历史演变
美国是世界上首个出台反垄断法的国家,作为现代反垄断法的发源地,具有较为完备以及先进的制度和理念。美国的反垄断法由三部法律组成,分别是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
美国在1776年摆脱英殖民统治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本分散的区域性市场逐渐融合为全国性的大市场。经济的过度集中损害了企业的竞争自由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严重地干扰了美国的经济生活。因此,美国国会于1890年7月2日通过了《谢尔曼法》。
但《谢尔曼法》是一部仅有八个法律条款的法典,缺少具体的内容表述,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限制竞争问题。为弥补立法漏洞,美国国会于1914年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此后,美国不断通过立法在前述法案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和补充。至此,美国形成了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基础,州法和各种司法判例为补充的反垄断法体系。
近年来,美国不断加大对互联网科技巨头的反垄断调查力度,调查重点指向科技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者、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等。
欧盟最新反垄断法案
2018年5月25日,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旨在保护欧盟居民隐私。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又提出了两项新的立法:《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以加强对科技巨头的监管,遏制大型网络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欧盟推出《通用数字保护条例》之后的又一重磅法案。
近四年来,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等科技巨头在全球范围内遭到反垄断调查,其中欧盟自2017年至2019年连续三年对谷歌进行反垄断处罚,累计金额超过90亿美元。
《数字市场法》草案警告称,违反竞争规则的互联网公司将面临高达其全球营收10%的罚款。同时,如果任何互联网公司在5年内被罚款三次,欧盟将对其采取拆分行动。这是欧盟20年来首次对互联网企业规则进行全面改革。倘若两项立法获得通过,将拉开反垄断针对互联网企业的新一轮攻势。
据知情人士透露,考虑到这些大型科技公司的规模和影响力,谷歌、苹果、脸书(Facebook)和亚马逊等十分有可能会受到新规定的影响。
彭博社新闻报道指出,这批法案的生效将会对苹果、Facebook、亚马逊和谷歌等美国的科技巨头公司在欧盟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会使公司出售部分业务或承担数亿美元的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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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高级编辑王晔君、谢松燕、秦婷
阿里巴巴收182.28亿元罚单
阿里巴巴涉嫌垄断的问题由来已久,争议不断。自2015年11月开始,一些电商平台称阿里巴巴胁迫商家“二选一”,并实名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但此后几年关于“二选一”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也没有定性。
直到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被视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第一枪。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对阿里巴巴集团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阿里巴巴自2015年以来,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经查,阿里巴巴违反了《反垄断法》,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阿里巴巴随后表示,接受、服从这一处罚决定,将依法经营,进一步强化合规体系建设,立足创新发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时建中表示,4%的罚款比例较为适中,既体现了依法依规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强化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的态度和决心,也体现了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充分体现了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制定了《行政指导书》,要求阿里巴巴集团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此次阿里巴巴被罚释放了一个信号,相关部门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更加严格,相信后续还会有其他的反垄断执法案例出现,不止这一起。
互联网反垄断监管提速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确实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其中平台经济中的垄断问题日益突显。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简称《指南》),《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强调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等,释放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
3月15日召开的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又再次明确,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权威性,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导,中科院金融中心主任刘世平此前表示,互联网巨头的一些做法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实在太大,归纳起来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对于年青人的毁坏,尤其是家境比较穷的和对财务管理能力弱的年轻人,提前消费和高利率会给他们造成巨大的伤害。二是高杠杆率会是社会巨大的隐患,极可能是金融危机的隐患,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就是典型的案例。三是扼杀科技创新。四是扼杀竞争和降低市场化程度。因此,《反垄断法》的执行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反不正当竞争和隐私保护同样重要。
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院长李鸣涛指出,阿里巴巴被罚个案的出现,体现了国家对互联网垄断监管的提速。“从这几年的发展脉络看,监管还是有一定的滞后性,‘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互联网领域的问题早就已经暴露出来,并且问题的程度也很严重。尽管《电子商务法》在法条上进行了规范,立法有了依据,但是执法依据、手段,包括一些细化的标准并没有明确。如今终于有了执法案例,对整个行业发展来讲具有很大的价值。
“平台经济一直处于创新和竞争相互冲突的发展过程中,因此,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需要格外关注在现行《反垄断法》框架下为创新留出法治的空间。经营者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设计交易流程和商业模式,必须兼顾竞争、创新与消费者利益。本次执法无疑有助于深化对平台企业竞争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时建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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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反垄断法历史演变
美国是世界上首个出台反垄断法的国家,作为现代反垄断法的发源地,具有较为完备以及先进的制度和理念。美国的反垄断法由三部法律组成,分别是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
美国在1776年摆脱英殖民统治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本分散的区域性市场逐渐融合为全国性的大市场。经济的过度集中损害了企业的竞争自由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严重地干扰了美国的经济生活。因此,美国国会于1890年7月2日通过了《谢尔曼法》。
但《谢尔曼法》是一部仅有八个法律条款的法典,缺少具体的内容表述,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限制竞争问题。为弥补立法漏洞,美国国会于1914年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此后,美国不断通过立法在前述法案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和补充。至此,美国形成了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基础,州法和各种司法判例为补充的反垄断法体系。
近年来,美国不断加大对互联网科技巨头的反垄断调查力度,调查重点指向科技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者、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等。
欧盟最新反垄断法案
2018年5月25日,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旨在保护欧盟居民隐私。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又提出了两项新的立法:《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以加强对科技巨头的监管,遏制大型网络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欧盟推出《通用数字保护条例》之后的又一重磅法案。
近四年来,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等科技巨头在全球范围内遭到反垄断调查,其中欧盟自2017年至2019年连续三年对谷歌进行反垄断处罚,累计金额超过90亿美元。
《数字市场法》草案警告称,违反竞争规则的互联网公司将面临高达其全球营收10%的罚款。同时,如果任何互联网公司在5年内被罚款三次,欧盟将对其采取拆分行动。这是欧盟20年来首次对互联网企业规则进行全面改革。倘若两项立法获得通过,将拉开反垄断针对互联网企业的新一轮攻势。
据知情人士透露,考虑到这些大型科技公司的规模和影响力,谷歌、苹果、脸书(Facebook)和亚马逊等十分有可能会受到新规定的影响。
彭博社新闻报道指出,这批法案的生效将会对苹果、Facebook、亚马逊和谷歌等美国的科技巨头公司在欧盟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会使公司出售部分业务或承担数亿美元的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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