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对境外机构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发布时间:2021-3-19 21:21阅读:214
继上海金融法院之后,我国第二家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于昨日正式成立,并在成立当日受理了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北京金融法院院长蔡慧永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北京金融法院将着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管辖跨境证券、期货纠纷成亮点
蔡慧永介绍,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以及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等。
此外,在六类金融民商事案件之外,根据最高法发文所明确的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北京金融法院还管辖“一行两会一局”(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新三板”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
区别于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北京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成为一大亮点。
根据日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北京金融法院对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以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据悉,该条的法律依据是去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修订的期货法(草案)及商业银行法(草案)也规定了类似的我国法域外适用条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改革开放,我国金融法律的域外适用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以上案件,有利于推动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的落地实施,完善我国金融法治的域外适用司法规则。
为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提供更多司法保护
据悉,作为中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 2018年成立的上海金融法院在近年来持续发挥作用,有效提升了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为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效借鉴。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监管还需进一步强化。据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日前介绍,2020年,尽管受疫情冲击,但资本市场案件数量仍快速上升、案件辐射面日益扩大,上海金融法院案件总体呈现数量多、类型新、标的额高、执行难度大等特点。
从北京的情况看,安凤德表示,目前在京注册的法人金融机构达到832家,金融发展和创新引发大量疑难、复杂、新类型金融纠纷进入诉讼领域。
另据北京金融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中国的金融创新非常活跃,金融立法往往赶不上金融创新的速度。金融创新中爆发的问题,在法院中会有集中表现。
因此,北京金融法院特别设立金融法治协同会商视频工作室,直通“一行两会”,以便就金融领域新出现的司法问题协同会商,提出应对之策。在金融法治协同会商视频工作室,北京金融法院将就一些集中的问题,与“一行两会”直接进行视频对话,会商相关案件、协同处理相关问题。同时,法院还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尽快发挥司法在规范完善金融创新中的作用。
安凤德表示,未来对金融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金融审判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不断完善金融治理和监管制度体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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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院长蔡慧永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北京金融法院将着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管辖跨境证券、期货纠纷成亮点
蔡慧永介绍,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以及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等。
此外,在六类金融民商事案件之外,根据最高法发文所明确的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北京金融法院还管辖“一行两会一局”(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新三板”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
区别于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北京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成为一大亮点。
根据日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北京金融法院对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以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据悉,该条的法律依据是去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修订的期货法(草案)及商业银行法(草案)也规定了类似的我国法域外适用条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改革开放,我国金融法律的域外适用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以上案件,有利于推动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的落地实施,完善我国金融法治的域外适用司法规则。
为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提供更多司法保护
据悉,作为中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 2018年成立的上海金融法院在近年来持续发挥作用,有效提升了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为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效借鉴。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监管还需进一步强化。据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日前介绍,2020年,尽管受疫情冲击,但资本市场案件数量仍快速上升、案件辐射面日益扩大,上海金融法院案件总体呈现数量多、类型新、标的额高、执行难度大等特点。
从北京的情况看,安凤德表示,目前在京注册的法人金融机构达到832家,金融发展和创新引发大量疑难、复杂、新类型金融纠纷进入诉讼领域。
另据北京金融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中国的金融创新非常活跃,金融立法往往赶不上金融创新的速度。金融创新中爆发的问题,在法院中会有集中表现。
因此,北京金融法院特别设立金融法治协同会商视频工作室,直通“一行两会”,以便就金融领域新出现的司法问题协同会商,提出应对之策。在金融法治协同会商视频工作室,北京金融法院将就一些集中的问题,与“一行两会”直接进行视频对话,会商相关案件、协同处理相关问题。同时,法院还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尽快发挥司法在规范完善金融创新中的作用。
安凤德表示,未来对金融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金融审判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不断完善金融治理和监管制度体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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