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调整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为什么调?调了哪些指标?详解!
发布时间:2021-1-5 08:33阅读: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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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的能力,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1月4日,财政部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35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主要是通过对金融企业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财务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则更加全面立体,特别是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促进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适应新阶段需要保障信贷投放能力
现行《办法》是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中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其他)评价类别之一。2009年,财政部发布《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6年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发布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在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经营效益、提高资产质量、坚持稳健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局限性逐渐凸显,有必要根据新形势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办法》一是适应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评价体系,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新理念。二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需要。党的十九大和五中全会都进一步明确,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推动质量变革和效率变革。这就要求在追求规模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发展质量与效益。三是保障银行信贷投放能力的需要。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信贷融资占比较高,资本耗用较大,现行办法中偿付能力状况考核三项资本充足率指标,权重过高,降低了资本对信贷的撬动效率,不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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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调整指标引导银行响应国家政策
记者了解到,改革前,《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设置四类指标,具体为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改革后,《办法》将指标体系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在评价导向上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等综合经济效益。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包括与当前国家对商业银行重点工作导向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考核指标、服务生态文明战略和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指标。在评价理念上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建立发展质量评价维度,引入经济增加值、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等指标,引导银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此之前,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可能更多关注经营效益,将利润考核放在首要位置。而现在《办法》新增两类考核维度,同时仍然保留了风险防控、经营效益等指标,综合考虑了短期回报与长期风险防控、银行自身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目标的平衡,有助于避免商业银行因过度追求短期利润而导致的风险积聚、资金空转乱象。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办法》提炼出风险防控大类指标,新增不良贷款增速这一具体指标,同时加分事项更加突出违规“黑名单”的扣分降级,扩大负面清单,新增发生风险事件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凸显了对于商业银行防风险的重视,有助于商业银行稳健运行。
强化结果运用进一步发挥指挥棒作用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对标体系更加突出行业对标、历史对标、监管对标的综合统筹。根据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特性,灵活选用适当的评价方法,既鼓励行业领先,也鼓励自我超越。既合理考虑监管目标,又按照市场原则,考虑正常的出资人回报和股东关切。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评价结果运用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事项挂钩,进一步完善“薪酬与绩效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
曾刚表示,国有商业银行面临两方面管理,一方面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业务监管,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考察银行业务行为合规性;另一方面则是来自银行大股东,也就是财政部或者地方财政当局的管理。“如果说业务监管是划清银行什么不能做的话,那么大股东管理则是明确银行要做什么。”他表示,大股东绩效考核评价决定着商业银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导向。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将促使商业银行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落实到具体实践中。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除商业银行外,其他类型金融企业如主权财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业,以及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目前已启动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发实施,在新的办法实施前,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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