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条你不知道的保险冷知识,最后一条真的太重要了!
发布时间:2020-11-20 17:28阅读:382
买保险,最重要的应该是保障。
可是,有些人不关心产品能否满足自己的需要,总喜欢比较哪个代理人给的回扣更多,然后就选择返佣最高的那一个......主动向代理人索要返佣,让本该代理人赚取的合理佣金返给你,怎么能让代理人有动力为你提供持续的优质服务呢?到头来反而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而对于依靠返还佣金拉拢消费者的代理人,或许对产品本身不够自信,或者急于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目标,也同样很难保证服务的品质。更重要的是,返佣是违法的!因此,拒绝返佣,才能更放心!
法条链接:《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我没如实告知被拒赔了,但是我真没想过去骗保,会不会追究我责任?”
“带病投保就是骗保”
单纯的不如实告知,并未达到保险诈骗的程度,不管是《保险法》还是《刑法》,在定义“保险诈骗”时,都没有将“不如实告知”纳入其中。
保险诈骗主要有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事故原因、夸大损失、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四种,其中并未将“不如实告知”行为纳入。而且要达到“保险诈骗”有个必要的因素就是“骗取保险金”。虽然单纯的“未如实告知”不能视为“骗保”,但是未如实告知仍然有违诚信原则和未尽到相关义务,同样会有严重的法律后果。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属于保险诈骗活动的情形: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为2年,人寿保险为5年。
“时间长度”很好理解,一般也不会存在太大争议,但是“起算点”很多人以为就是从“事故发生之日”,实际上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
除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外,
关于保险理赔诉讼时效起算点“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并不是简单的理解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通常也理解为事故损失额确定之日。
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一定从保险金请求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通常是收到拒赔通知或者理赔通知之日开始计算。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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