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踩坑的重要保险条款,规避常识性错误!
发布时间:2020-11-13 22:17阅读:335
现代社会的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自身财富的管理,对保险有了需求,但在投保的时候多少会对合同里的各种条款感到困扰。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对某些事项的规定,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核心,同时也是很多投保人所关心的。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一般业务员很少提及,但却非常重要的几条必须注意的条款,小板凳准备好,干货来咯。主要内容:
·不可抗辩条款
·宽限期条款
·复效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
1、重要条款之 “不可抗辩条款”
很多保险业务员为了业绩经常会夸大不可抗辩条款关于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的字面涵义,有些不专业的推销员拿这个条款说事误导消费者,告诉消费者只要投保哪怕不如实告知2年后出险保险公司也会承担赔偿,其实这是对投保人十分不负责任的行为。
如果投保故意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投保是要遵循诚信原则的,如果在投保前已经有一些既往症却故意隐瞒,那就存在骗保嫌疑了。我们切不可因为有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就故意隐瞒健康状况,以免理赔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所以,关于这个两年不可抗辩期的条款并不是没有条件的万能保护伞,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然可能会影响后续出现的理赔,吃亏的是我们自己。
2、重要条款之 “宽限期条款”
这个条款的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需要注意的是,30日和60日总会被部分推销员不自觉的说成一个月或两个月,宽限期是30天或60天,不是一个月或两个月!
3、重要条款之 “复效条款”
这个条款是针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不按期缴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失效而设计的。
投保人在一定时期内(2年)按一定的条件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效力中止超过两年的保单,不可以再进行复效操作。
4、重要条款之 “保单贷款条款”
这个条款规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满若干年后,如果临时有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险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现。
贷款能拿多少钱,由现金价值决定。当我们急需用钱却又不想退保时,很多保单是可以申请保单贷款的,能贷多少钱和保单现金价值有关。一般保险公司会允许贷出现金价值的80%,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
除了上们介绍的这四种条款外,人身保险合同当中常见条款还有年龄误告条款、险费自动垫缴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保单转让条款、自杀条款、战争除外条款、意外事故死亡条款、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等条款。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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