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道路违规设置限高等设施被通报 四部门:20日前全面拆除
发布时间:2020-11-13 15:00阅读:233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12日电 交通运输部网站12日发布《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河北、山东、河南省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的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派出工作小组,指导相关地市全面梳理排查,坚决立整立改,确保2020年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违法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拆除或取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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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此前,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公开通报了河北、山东、河南等省部分公路和城市道路违规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严重影响货车通行效率和道路交通安全等问题。
《通知》明确,主要任务有四:一是全面整改,坚决纠正督查发现问题。河北、山东、河南省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的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派出工作小组,指导相关地市全面梳理排查,坚决立整立改,确保2020年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违法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拆除或取缔工作。对在2019年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清理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又违规恢复或新增设置的,要坚决拆除或取缔,并开展责任倒查。
二是全面排查,坚决清理违规设施和卡点。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分别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全面排查本地区城市道路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设置情况,并对公路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开展“回头看”,做到不漏一处、不留隐患。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地区既有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基础台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六个必须”标准,严格清理整治。
《通知》指出,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为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在国道、省道、县道以及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侵入建筑限界的限高限宽设施,除符合有关要求外,必须坚决拆除。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影响卫生急救和消防车辆应急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包括锈蚀严重、视线不良、设置位置纵坡过大、未配套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设施等)、用于向通行车辆收费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除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固定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三是全面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于专项整治后依法依规保留的限高限宽设施,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指导相关单位,加强日常养护和管理,在醒目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公示牌,公示设置、养护、审批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政府官网、微信、微博、报纸等多种渠道,全面公示本省(区、市)既有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清单,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设置等问题,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四是全面创新,优化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分别研究制定公路和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设置的技术要求和审批程序,依法明确设置条件、限制高度(宽度)、结构形式和审批流程,提高设置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各地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设置要求和程序,把好新增设施审批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对确需依法设置的,要优先推广可升降、可监控等人性化限高限宽设施。拆除或取缔相关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后,要依法依规完善警告、禁令和指示等标志。鼓励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在道路货运通道、重要桥梁和路口等节点位置,优化完善禁令标志,加快设置电子抓拍、不停车检测、视频监控等技术监控设施,提升精准监管与服务水平。在公路改扩建或养护施工中,要合理安排工期,明确绕行路线,做好提前公示、现场组织和交通疏导等工作,最大限度便利群众出行。
《通知》还提出四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强监督指导,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四是加强信息报送。(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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