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官方:最高罚3万
发布时间:2020-11-5 14:16阅读:214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4日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下称《规定》)明确,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共十条内容,其中包括,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提到,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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