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热点自愿信息披露不能止步于交易所处罚
发布时间:2020-9-30 15:12阅读:307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场利益场,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为投资依据,并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信息披露分为强制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强制信息披露目前受到严格的监管,已经逐步步入正轨,可是自愿信息披露因为缺少有效的监管,逐渐成为影响股价的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成为操纵股价的一个重要手段。
最近证监会发言人表示,目前有部分公司利用新冠疫情蹭热点炒作股价,交易所则认为很多公司都是通过互动平台等渠道披露有关热点题材,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
科创板蹭热点股价异动。
科创板公司大部分属于高科技行业,涉及的题材概念尤其多一些,自愿性披露信息也更加的繁杂,交易所集中处理了个别科创板公司“蹭热点”行为,对3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自律监管措施。
上交所制定规则
天下熙熙皆往利来,蹭热点炒作股价,并非没有目的,一个是进行市值管理,另一个是配合股东逢高减持,三是配合市场资金炒作,四是为再融资量身定做,可是蹭热点炒作往往带来短期股价异动,也让很多中小投资者成为庄家的韭菜,或者高位接盘重要股东减持,市场很多人士对蹭热点炒作颇有质疑。
上交所表示对于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的“蹭热点”行为,将露头就打,但是是依法治市,上交所打击蹭热点行为,必须有法可依,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目的就是防范自愿披露中的不当行为,尤其是需要防范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的“蹭热点”,防范滥用自愿性信息披露实施信息型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上交所的初衷是很好的,打造一个公平的信息披露环境,但一定要避免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停留在交易所处罚层面,而没有上升到证监会处罚层面,证监会需要评估总结互动平台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平台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
自愿信息披露也是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21种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是要求强制披露的,但是很多自愿性信息披露都不属于这21种重大事件范畴,某家公司在手订单几十万元显然不属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范畴,毕竟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明显影响,不属于强制披露范畴,属于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范畴,也被交易所认定是“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并作出相应处罚。
上市公司之所以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比较随意,在于缺少一个清晰的制度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也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是这都是针对强制信息披露而言,实际上,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应该遵从强制信息披露的标准,不是想披露就披露,不想披露就不披露,想何时披露就何时披露,只要违反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就应该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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