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宣传月】“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9-24 10:12阅读:639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北京“HR公司”
性质:以虚拟理财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方式:以理财产品、投资项目为名,向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
案情:2012年2月,被告人蒋某、董某共同成立HR银安公司。9月,两人又伙同被告人魏某共同成立HR普银公司。两公司自成立后,在朝阳区中青大厦、京广中心等地,通过组建销售团队,自行宣传或第三方推介的方式,借发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之名,以年回报率8%—15%、返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3年7月、9月,被告人李某在先后收购HR普银公司、HR银安公司后,仍延续两公司先前的业务经营模式,并新增多个理财项目,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卢某银、白某、王某、邱某峰为HR银安、HR普银公司销售团队负责人,积极带领团队参与两公司非法吸收资金活动。2014年5月,HR银安公司、HR普银公司因无法兑付到期钱款案发。经审计,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间,HR银安公司、HR普银公司共向3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55亿余元资金,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34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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