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发布时间:2020-8-21 10:46阅读:289
【解说】自2020年8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年期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目前为15.4%,以取代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
【解说】8月20号,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明确,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贺小荣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解说】据介绍,在此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贺小荣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解说】贺小荣介绍,在完善司法政策的过程中,最高法也关注到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这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而新出台的《决定》对此也有所规定。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贺小荣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记者 单璐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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