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至一年期LPR的4倍 中小企业融资难仍待解
发布时间:2020-8-21 10:40阅读: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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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调。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次规定最大亮点是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线由过去的24%至36%下调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同时,《规定》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业内表示,《规定》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仍是一项系统工程。
利率上限调至一年期LPR的4倍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法律释义,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规定》明确的民间借贷上限计算,融资成本大幅下降。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 85%的4倍为例,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 4%,相较过去的24%和36%“两红线三区间”出现明显下调。
据统计,近年来,每年约200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
目前,民间高利贷行为屡禁不止,形式多样并因不断更换“套路贷”“校园贷”等“新马甲”频现报端。例如,2017年甘肃一个体工商业者因生意周转困难向某网络小额平台贷款80万元,实际到账40余万元,连本带息却需还款120余万元;2019年,南京一大学生身负校园贷,利息高昂无力还款跳楼自杀。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表示,实际上,民间借贷有一定比例是高利借贷,约定利率较高,甚至远高于此前规定36%的上限,新的利率保护上限大幅降低,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实际按照新利率保护上限支持借款人利息收益的,打击了高利放贷行为,会使一部分专业从事放贷的机构或个人充分考虑法律风险,放弃高利放贷行为。
对于降低个人及企业融资成本,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越低越好?对此,贺小荣坦言,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 钱庄、影子银行或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发展,放贷人职业化倾向日趋明显,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2018年4月,银保监会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划定放贷人合法范围;2019年7月,最高法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对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作出进一步解释。
在此前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情形的规定中,主要包括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即部分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贺小荣说。
于是,在此前基础上,《规定》新增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视为合同无效情形。其依据是国务院1998 年第247号令中提出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依法应当取缔的范畴”;
赔偿责任叠加仍不得高于利率上限
此次《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条款与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脉相承。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其中,《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8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我们对司法解释中与《民法典》不构成实质冲突的内容予以保留。明年《民法典》落地实施后,相关规定仍将确保与其一致,我们也将对司法解释进行统一清理和再次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的上限。
“因为逾期利息、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不同承担方式。很多合同是将三种责任方式都一并约定的。”孙志峰表示,目前来看,法院的态度是,即便在三种赔偿责任叠加的情况下也不超过信贷利率的上限。于是,对于合同中既约定逾期利息,也约定违约金或经济损失的情况,应予以高度关注,不能认为合同约定就可多向违约方主张超过保护上限的收益。
中小企业仍待系统纾困
在采访过程中,有业内人士表示出些许担忧。此次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疫情期企业融资成本,但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融资本非易事,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规定》出台后,面对信贷利率大幅下调,仍需提防部分信贷机构“转至地下”。
此前,全国工商联曾发布《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90%以上受访 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三分之一企业融资来自民间借贷。与企业交流过程中,北京商报记者获悉,由于中小微企业经营风险系数较大、现金流及抵押资产有限且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获得金融机构信贷能力十分有限。
“鉴于多方面因素考虑,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此次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贷款利率灵活性有所提升,但也的确会存在部分借贷机构向地下转移的情况。”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王鹏指出,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还需着眼于政府层面对于具体措施的落地。例如,相关部门可通过成立地方及全国中小企业纾困、发展基金,或让行业协会组织中小企业抱团并为他们提供更多低息且廉价的贷款方式,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谭杰灵表示,新规降低最高借款利率对中小企业而言属于利好,可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还款压力,也遵循借贷市场利率的客观变化,但中小企业的借款成本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不排除其融资更贵的可能。“我们应看到即便没有疫情影响,市场借贷利率总体而言也呈下降趋势,新规只是在国家层面上进一步确认该趋势,明确对今后民间借贷中超过四倍LPR的利息不予法律保护。”
“此外,仍需注意的是,LPR每月可能浮动,上限利率以合同签订时间还是实际出借时间为准或许存在争议,实践中出借方转款时应注意规避每月20号的节点,并尽量一次性出借或在同一LPR时间节点内完成转账;关于民刑的交接问题,根据新规“高利贷”的标准发生变化,触犯高利贷各类罪名的构成标准可能变化,需及时关注;同时,将对主营信用贷、消费贷类企业的利润率造成较大冲击,若此类企业不能有效控制成本或被市场淘汰。”谭杰灵说。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刘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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