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 26位投资者将获赔8856万元
发布时间:2020-7-13 10:13阅读:498
根据判决结果,被告风华高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宇等26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88,555,496.31元。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参考一审判决认定的索赔条件,目前正在面向全国征集风华高科投资者索赔。
案情回溯,2019年11月25日,风华高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的公告》。广东监管局查明:一、风华高科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61,921,185.13元,占2016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0.21%,占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的比例为 33.05%;二、风华高科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李泽中等26人分别给予警告和3-20万元不等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索赔。处罚决定公告后,全国各地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广州中院起诉风华高科索赔。
根据《民事判决书》,广州中院认为:被告风华高科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2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8月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8年8月24日;原告(除彭福香、蒋晚秋2名自然人外)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风华高科在公告中表示,上述判决系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虚增利润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认定历来是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之一,这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赔偿金额。”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股票,并在2018年8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查询单原件、对账单原件(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详细联系方式。
公开资料显示,截止2018年7月31日,风华高科登记股东10.23万户。根据风华高科2019年年度报告, 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3,293,174,130.4元,同比减少28.1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8,849,751.64元,同比减少66.69%;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38元,上年同期为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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