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防控船舶无法卸货咋办?最高法:可协商或选邻近港口
发布时间:2020-6-17 15:04阅读:411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6日电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称,最高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可能遇到的问题作出了充分梳理,既要充分考虑防疫措施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努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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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有记者问,有些船舶面临限制靠泊、检验隔离等防疫限制措施,那么作为承运人对此应该如何应对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介绍,此次疫情对航运业是一次比较大的冲击。在起草《指导意见(三)》的过程中,最高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可能遇到的问题作出了充分梳理,既要充分考虑防疫措施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努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王淑梅表示,船舶开航前,有的船舶可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配备必要的船员、物料。有的船舶可能无法到达装货港、目的港。还有的船舶可能一旦进入某受疫情影响港口,就无法再继续正常航行、靠岸……那么,在这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承运人可以依据《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王淑梅指出,船舶开航后,一般而言,承运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如果因为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承运人无法在原定的目的港卸货,承运人应当和货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外,承运人在充分考虑托运人或收货人利益,就货物保管作出妥善安排并履行通知义务后,有权选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
王淑梅称,船舶到港后,在港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快速消毒,正常装卸货。如果遇到港口经营企业擅自以检疫隔离为由限制船舶停泊期限,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请求港口经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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