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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5-20 10:47阅读:283
近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对林州市农信联社信贷员违法放贷1786万元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
裁定书显示,被告人李某生,男,1971年出生,原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抓获。
经查,2013年以来,王某等人以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多次提供虚假手续、虚构贷款用途,向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申请贷款。时任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信贷员的李某生,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王某借款申请、借款用途等要求进行调查、审查,违法向王某等人发放贷款共计1786万元。
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生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李某生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李某生提出上诉称该案系单位犯罪,应认定其为从犯。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并非集体研究决定,李某生作为信贷员,直接负责贷款发放的调查等具体工作,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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