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某银行员工伙同他人骗贷收10%好处,当日审批即火速放款
发布时间:2020-5-18 11:26阅读:305
银行信贷员王某伙同他人骗取贷款,并按贷款额10%收取好处费。5月14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上述贷款诈骗案的二审裁定书。
原判认定,2010年9月份,温某等三人因欠王某赌债无钱偿还,王某便提议给三人在银行联系贷款用来归还赌债,三人表示同意。王某即联系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木林支行(原崇信县木林信用社)工作人员李某,向李某说明了温某三人贷款实际用途为归还赌债,同时许诺每成功贷款1万元,给李某付好处费1000元,李某遂同意。
同年9月19日,原崇信县木林信用社负责人外出,李某即联系王某,在温某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王某提供上述三人户口本复印件及虚假工资收入证明。李某在三份借款合同上加盖了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合同专用章及路永军私章,并安排工作人员于当日发放贷款共13.8万元。
后王某支付李某好处费1.3万元,剩余12.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至2019年11月,王某归还本金13.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李某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归还赌债,二人行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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