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区域内购房提公积金1月10日起可自行办理
发布时间:2020-1-9 09:57阅读:380
自2020年1月10日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交纸质申请表,改为职工本人书面授权承诺。8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纸质申请表及部分业务网上办结的公告》,公积金中心还发布,新增的11个服务事项可通过网上业务系统申请并办结。公告还扩大了提取业务办理主体,首次提出北京区域内购房提公积金申请人可自行办理。
职工应按照授权承诺的相关规定,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职工本人于柜台办理提取业务时,仅需提供相关事项材料原件即可办理,授权承诺当场确认。单位经办人于柜台办理提取业务时,除提供相关事项材料原件外,还需提供职工本人签署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此外,公积金中心还发布新增的11个服务事项可通过网上业务系统申请并办结,包括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退休销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信息变更等。
申请人通过网上业务系统提交办理申请后,由管理中心进行后台审核,审核成功后直接予以办结,无需到柜台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业务系统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如审核不通过,也将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反馈原因。
同时,从1月10日起,通过管理中心下属18个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原需填写的16类提取事项申请表格全部取消。
自2020年1月10日起,除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申请人和单位经办人都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于房屋权属信息尚未实现全国互联互通,上述域外购房的两个服务事项继续维持经办人制度,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首先履行提取材料的初步审核职责,后由单位经办人前往柜台办理提取业务。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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