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黄金内幕交易案两人遭处罚 董秘唐向阳通话泄密
发布时间:2019-2-12 12:02阅读:459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1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证监局网站发布行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两名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张新红、李金刚涉嫌内幕交易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黄金”,股票代码:601069)股票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张新红(因其配偶张某华与唐某阳等人接触后买入西部黄金股票)、李金刚通过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时任西部黄金副总经理兼董秘唐某阳等人后,买入西部黄金股票。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西部黄金2016年年报显示,时任西部黄金副总经理兼董秘为唐向阳。
张新红、李金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责令张新红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602.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责令李金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25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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