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实施商品期货ETF指引
发布时间:2015-2-7 14:15阅读: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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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所有合约价值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
——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应当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允许ETF支付保证金以外的资产部分,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外的其他金融工具
——为避免合约展期升贴水风险,ETF不得办理实物商品出入库业务
——将为基金公司推出创新型商品期货基金预留空间
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此举将对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与发展,规范商品期货ETF运作,以及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指引》规定,持有所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应当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应当不少于80%;持有商品期货ETF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出入库业务;此外,商品期货ETF联接基金财产中,目标商品期货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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