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出台 武汉加速申报自贸区(股)
发布时间:2015-1-16 10:13阅读:566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1月15日讯
1月15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下称《条例》)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据中国证券网消息,该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更多的权利,同时在产业引导、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人才支撑、开放合作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高新区“先行先试”提供制度保障,也为申报自贸区进一步创造条件。《条例》将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一个最大亮点即是“简政放权”。条例第六条明确提出,东湖高新(8.77, 0.28, 3.30%)区管委会行使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北省政府也将部分权利进行了下放,如授权管委会负责对示范区内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管认定和复审。据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革目标是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示范区,尽最大努力为企业提供方便,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
另一个亮点在于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在全国的高新区排名中,东湖高新区近年来一直位居第三,但借助辖区内的高校资源,其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能力位居第二,如何更快地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一直是高新区发展的关键症结。《条例》规定,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
据了解,“不再审批和备案”这一改革属于全国首创,甚至和国家教育部此前的部分文件有抵触的地方,但根据我国法律,省一级政府人大通过的法律其效力要高于国家部委的条文规定,该“创新”也为科技人员享有科技转化成果打开了更为广阔的通路。《条例》规定,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项目完成人所有。
为建设更为宽容的创业文化,《条例》还提出建立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免责条款和容错机制。《条例》规定,示范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符合“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另据介绍,湖北省政府一直在筹划以东湖高新区为主体进行内陆自贸区的申报,该《条例》的实施也有望为东湖高新区加分。在广东、天津、福建等第二批自贸区试点获批之后,湖北武汉作为第三批试点的呼声极高。A股上市公司中,东湖高新、江钻股份(20.85, 0.38, 1.86%)、华工科技(11.98, 0.13, 1.10%)、高德红外(20.71, 0.01, 0.05%)、华中数控(15.980, 0.30, 1.91%)、天喻信息(14.680, 0.02, 0.14%)、中元华电(13.230, 0.00, 0.00%)、力源信息(12.900, 0.19, 1.49%)、精伦电子(7.12, 0.03, 0.42%)、长江通信(15.25, 0.10, 0.66%)等注册地址位于东湖高新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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