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在国外,委托他人办理开户等证券账户业务,需提供哪些证件?
发布时间:2013-10-15 15:18阅读:1099
办理时必须提供:
1.公证书(加盖大使馆公章)
2.授权委托书(加盖大使馆公章)
3.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境内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申请的,除我国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其他境外投资者的申请材料(业务申请表除外)需按以下要求办理认证或公证:
1)(中国公民)投资者:于国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
如果投资者(中国公民)向当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该公证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
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只受理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3)香港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香港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4)澳门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澳门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5)台湾法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以及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6)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经我国驻投资者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投资者于国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完成上述公证或认证程序的,可以认可其效力。
Ø 分支机构审查上述情况的主要材料包括:
(1)投资者(中国公民):授权委托书原件、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书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书原件、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2)外国投资者(包括外籍华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书原件、(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如需)、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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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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