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确实允许企业采用“同股不同权”(即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治理结构上市。根据相关监管规则,这类公司在表决权上有一系列严格的特殊安排和限制,旨在平衡创始团队的控制权与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安排如下:
1. 表决权倍数与比例限制
最高10倍表决权: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普通股份,但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10倍。
保障普通股东底线权利:上市公司必须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防止特别表决权股东的权力过度集中。
2. 特定重大事项“一股一票”
为了防止特别表决权被滥用,当上市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享有相同的表决权数量(即恢复为一股一票):
修改公司章程;
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聘请或者解聘监事;
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3. 持股主体资格与门槛
人员要求: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必须是对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且在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其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持股比例要求: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
4. 设置时间与交易限制
仅限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只能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新设此类安排。
禁止二级市场交易: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按规定进行转让。
5. 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触发情形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丧失主体资格、不再符合最低持股要求、离任或死亡;
实际持有者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向他人转让该股份或将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行使(受其实际控制的主体除外);
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此时已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需转换)。
⚠️ 最新监管政策提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2026年4月深交所发布的最新修订规则,创业板要求发行人治理结构清晰规范,不存在差异化表决权等特殊治理安排;若存在此类情形的,须在申报上市前彻底整改清零。这意味着虽然制度上保留了同股不同权的空间,但在当前的IPO审核实操中,监管层对此类安排的容忍度极低,将其视为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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