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红利税征收规则核心区别在于征税对象和计税基础不同: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直接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属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将未分配利润以股票形式发放给股东,本质上属于股息红利分配,同样适用上述差别化个税政策,计税基础为送股的股票面值(通常为 1 元 / 股),按持股时间长短征收个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分配,而是股东权益内部结构调整,因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需注意,用股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仍需按股息红利征收个税,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均采用股本溢价部分转增,因此通常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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