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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优先交易权可分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和股票交易中的优先成交权,以下是不同情况下拥有这两类权利的具体情形:
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关情形: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例如,股东 A 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以特定价格转让给股东外的第三人,此时其他股东 B、C 等有权在相同价格、支付方式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部分股权。
公司增资扩股:《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司增资时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公司决定增发股份时,现有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购买新增股份,以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和权益,防止股权被稀释。
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当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股票交易中的优先成交权相关情形:
价格优先:在同一时间提交的订单中,买入申报时出价高的买方优先成交;卖出申报时要价低的卖方优先成交。例如,多个投资者同时申报买入某股票,其中投资者 A 出价 10 元 / 股,投资者 B 出价 9.8 元 / 股,投资者 A 的订单会优先成交。
时间优先: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先提交的订单优先成交。如投资者 C 和投资者 D 都以 10 元 / 股的价格申报买入某股票,若投资者 C 先提交订单,投资者 D 后提交,那么投资者 C 的订单会优先成交。
数量优先(部分市场适用):在价格和时间都相同的特殊情况下,申报数量大的订单优先成交。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提升市场流动性,降低大额订单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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