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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如实告知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是这样的:
1. 投保时,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
2. 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没有如实告知的话,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和拒赔。行使解除权的时间为,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之日起30日内。如果30日内不行使,就不能解除合同;
3. 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赔。
但是“两年不可抗辩”也并不是一块免死金牌,如果是情节恶劣,涉嫌骗保的行为或者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就算合同有效期超过了2年,保险公司也是可以拒赔的,且走法律途径理赔申请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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