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包括: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在特定职位上也可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有污点记录的人员(如最近12个月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股票来源: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解决。
激励规模: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有效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绩效考核: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特别是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具有特定情形时(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禁止行为: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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