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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限制交易指令: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和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做出限制性规定。
对融券卖出的价格也可以设定限制,例如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
2. 前端检查: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拒绝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
3. 暂停交易:
当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担保物持有量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融券卖出指令。
若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可能危及市场稳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4. 信息披露: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实行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制度,每日公布融资融券交易及余额情况,并实时监控风险指标以及异常交易情况。
5. 调整交易参数:在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维持担保比例等措施。
6. 强制平仓:
当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
7. 监管执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8. 其他措施: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如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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