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退市整理期的股票买卖规定如下:
1.退市整理期的启动:上市公司股票被交易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后,自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
2.交易期限: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3.涨跌幅限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设置30%、60%两档停盘指标,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盘10分钟。第二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在10%,科创板、创业板涨跌幅限制为20%。
4.委托方式:投资者买卖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限价委托是指券商按照投资者限定的价格交易股票。
5.参与条件: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6.交易板块: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简称为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7.异常波动: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8.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这些规定为投资者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股票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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