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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扩大了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和业务类型。明确股份质押数量计算应将一致行动人一并纳入,场内与场外两种质押类型一并计算;
其次,对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风险做出特别披露要求。明确控股股东被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时,应当及时披露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拟采取的措施,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持续披露进展情况;
第三,按照质押和解质的不同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作出差异化安排。明确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累计总额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或者解质、解冻股份的累计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按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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