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有强制披露业绩预告。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规定,创业板公司预计其经营业绩出现“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情形的,应当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在业绩预告中披露本年度和上年度同期比较报表。
如果创业板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1.季度报告:上年度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当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2.年度报告:最晚应当在披露上年度年度报告的同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统一安排,预约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需要注意的是,创业板公司在其临时公告首次公开披露前,应当至少将业绩预告资料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送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提出意见,并反馈给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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